湖南省茶江高速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交通运输行业)保险采购(第二包浏阳至江背段)澄清公告通知
全部类型湖南长沙2025年01月13日
附件1-1: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湖南省茶江高速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交通运输行业)保险采购(第二包:浏阳至江背段)报名投标人 :
截止****17时前收到3家投标人符合程序要求的签字盖章发来附件1-1:的问题澄清通知
已全部收悉,现澄清如下:
一、A公司:
1.湖南省茶江高速公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交通运输行业)保险采购(第一包:茶亭互通至长沙段)招标文件中,项目概况中表述“第一包茶亭互通至长沙段工期 4 年”,但是,在第四章保险方案中,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的表述为“1.建筑期:自每个工程项目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每个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之日止。2.保证期:自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 24 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3.若工程在约定的建筑期内完工交付使用,自完工交付使用后自动转入保证期;若工程在约定的建筑期内未完工,则经投保人申请,建筑期将延期至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为止,并不加收任何费用。4.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延期,则经投保人申请,可进行延长。”那么,工期为 4 年,另加 24 个月保证期,合计为 72 个月,与“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冲突,请明确以哪一个为准。
回复:本项目总工期为4年,与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不冲突。
2.为了项目报价更贴近实际情况,须提供更详实的相关工程资料。如:施工
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任何能帮助我司计算工程中涉水桥梁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工程造价占比的资料。。
回复:相关资料暂不提供,可根据现场踏勘综合考虑。
二、B公司:
1.投标文件中有需要提供承保经验及理赔经验,我司总公司授权湖南分公司做为投标人,是否可使用总公司或其他省级分公司相关经验是否认可总公司或其他省级分公司满足条件的人员作为服务人员。
回复:总公司和分公司有承保经验及理赔经验可使用,根据招标文件和项目情况自行组织团队。
2.由于投标文件报价需要,需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
回复:相关资料暂不提供,可根据现场踏勘综合考虑。
3.2023 年偿付和承保能力数据表中数据换算单位为万元,是否可以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点
回复:可以的。
三、C公司:
1.招标文件第90页第八部分“近3年承保经验”中要求部分第1点“1.投标人2021-2023年承保的中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单笔工程造价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业绩列入“承保项目情况表”。(每个险种最多提供5个承保经验,累计最多提供10个项目经验)”
请问:投标人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近3年承保经验是否都可以
回复: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有承保经验及理赔经验可使用。
2.招标文件第92页第九部分“近3年理赔经验”中要求部分第1点“1.投标人 2020-2022年结案的中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单笔赔付金额人民币100万以上)理赔案件列入“保险理赔情况表”。(每个险种最多提供5个理赔经验,累计最多提供10个理赔经验)”
请问:(1)近3年理赔经验时间为“2020-2022年”这个时间是否与承保经验保持一致为“2021-2023年”
(2)投标人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近3年理赔经验是否都可以
回复:1)理赔经验时间和承保经验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2)投标人总公司及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的近3年理赔经验可以的。
3.招标文件第96页“第十一、首席承保承诺函”中“6.如果我方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自*年*月*日0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全面履行招标文件内容。请问:该日期是否是填写投标日期如早于投标日期,是否涉及此次投标前即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项目。
回复:我们将自*年*月*日0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
4.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地方。
请问:如果我公司以湖南省分公司作为投标人,持有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名前,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发的保险许可证和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可以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保险期限部分第4点”中“4.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60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延期,则经投保人申请,可进行延长”。招标文件中工期为4年(48个月),而第31页“保险期限部分第2点”中“2.保证期:自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与“保险期限部分第4点”中“4.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60个月”不符,请明确建筑期时长、保证期时长、以及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是否超过60个月。
回复:本项目总工期为4年,建筑期+保证期+延长期总时间不超过 60 个月。
6.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方案中第37页“特别约定第(1)点”中关于“且该比例不以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发生改变”,该表述仅适用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项下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且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和已经获得赔偿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差额”)大于等于该保单保险人的赔偿比例,如差额少于该保单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的30%后的赔付金额按照此种表述违背了保险法的保险补偿原则。是否可以表述为“其他保单项下获得的赔偿不够弥补其损失,其差额部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实际支出金额的30%内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30%。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盖章)
日 期:2025 年 1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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