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飞马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全部类型天津2025年03月10日
账户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银行账户 |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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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市飞马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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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河西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普天兴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2736.04453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 2.1本评估结论未考虑未来经济行为发生可能产生的与破产清算相关的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交易税等相关费用。 2.2本次评估范围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所占用土地。 2.3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财产涉及的当事人欠缴与评估财产相关的税费等事项。 2.4本次房屋建筑物为按照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所载面积进行评估,由于委估房屋建筑物权属证载日期为****,年代较为久远,加之后经出租,原有结构已经改变,无法依据权属证载面积进行评估。 3、标的资产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次转让标的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亦未包含土地价值,本次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将土地移交给有关部门。 4、标的资产目前被承租人及次承租人等占用,虽然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租赁合同解除并判令承租人等腾房,但因占用人拒绝腾房,判决尚未执行,转让方不负责腾房,买受人自行解决腾房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5、原承租人主张其对标的资产投入资金进行装修改造,并就此对转让方提起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原承租人继续占用标的资产进行经营拒绝腾房,买受人自行解决腾房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原承租人投资添附的装修、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中。 6、天津飞马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多年,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缺乏维护,转让方不对转让的标的资产瑕疵做任何保证,所有标的资产均现状进行交付,意向买受方应提前现场踏勘。 |
标的描述 | 天津市飞马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建筑物、电气设备及电子设备,合并处置,详见资产明细表,以现状进行转让,管理人不作任何保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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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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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点击登录查看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0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天津市****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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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天津市飞马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清单和数量仅供参考,转让资产具体情况均以展示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必须到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本次转让的资产中房产面积与用途均以厂区房屋(房权证南开字第 ****号)和企业对外租赁商铺房屋,不包含厂区所占用土地,具体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评估报告标明的面积是委托人根据相关资料提供的,仅供参考。房屋结构、房型、朝向、楼层、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装修状况、拆改状况及拆改后的安全状况、土地状况,是否涉及政府规划、征用等,受让方必须进行实际查验或到相关部门咨询核实,由受让方自担法律责任风险。 资产中电气设备、电子产品数量、状态以现场实物为准。公示资料仅供参考,转让方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转让的资产中公示所述及的房产,以现有房产现状进行交割。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状况(如给水、排水、燃气、供 热、电力、通讯、道路等),受让方应自行勘验,并对其现状及瑕疵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方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本次转让的资产中的房产前期涉及任何欠费,包括但不限于采暖费、 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转让成交后,均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进行现场踏勘时,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程先生,电话:****。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6、意向受让方向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受让登记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之前 (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的账户。完成受让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9、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选择拍卖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合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等额的交易价款,其余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10、最终受让方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签署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点击登录查看账户 账号: ****29 开户行: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11、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点击登录查看账户 账号: ****29 开户行:平安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1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已由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款项,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或以其自身行为表明终止本次交易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拍卖的,或参与拍卖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拍卖的;(4)最终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最终受让方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的;(6)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书中相关承诺行为的;(7)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 13、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交易价款中,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后,由转让方代其支付。 14、本次转让的资产转让成交后,在办理变更权利人的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5、本次转让的资产,因历史原因存在占用情况,受让方自行负责清腾,受让方与占用人之间清腾产生的任何纠纷及费用需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经济费用。 16、本次转让的资产,房证与土地证未合一,所占用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上述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本次转让标的不含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将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17、受让方需承诺,其应自行与相关土地使用权方及政府部门协商办理房证合一及过户手续,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包括且不限于房地分离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减少交易价款、追究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的责任,或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或仲裁。 18、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对标的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权属状况、实际面积、使用状态、房地分离情形及过户可行性作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因房地分离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或纠纷,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