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073号)大连国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连中乐内衣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补登公告)
全部类型辽宁大连2025年03月14日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 ¥ 1,518.000000 万元
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GR2025DL**** |
标的名称 | (2025年第1073号)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大连中乐内衣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补登公告)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 1518.000000 |
公告日期 | **** | 公告截止日期 | **** |
现场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网络竞价时间 | **** (开始时间****10:00) | ||
统一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其它资产具体信息 | |||
标的状态 | 其他 | ||
详细信息 | 债务人:大连中乐内衣服饰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仕乐内衣有限公司) 债权人:点击登录查看 债权金额:债权本金为2621.6295万元,利息为612.736459万元,代垫费用9.7913万元,债权共计3244.157259万元 基准日:**** 担保类型:抵押和保证 抵押物:抵押物为大连众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 保证人:大连汇融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学红、何纪候、韩梅、金科、石俊波。 本项目标的债权已诉讼,现处于终本阶段。 本项目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债权情况以有关法律资料等实际情况为准。 本项目为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大连中乐内衣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2025年第1067号)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时间为****至****(3个工作日)。 | ||
资产信息 | |||
资产概述 | 本项目为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大连中乐内衣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2025年第1067号)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时间为****至****(3个工作日)。 |
交易条件 | |
公告期 | 3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项下权益对应资产的全部变更、过户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基准日(****)后标的资产涉及的持有期内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受让方承担。 2、本项目成交后,转让标的项下权益对应资产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过户登记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3、本项目成交后,自权利转移日起,受让方如需对标的资产相关的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破产债权人等进行变更,转让方可予以必要的协助,变更手续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且接受,本项目成交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将可能小于本项目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且接受,本项目涉及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转让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⑴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⑵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⑶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⑷标的债权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6、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且接受,本次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进行转让,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协议载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①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②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7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知悉和承诺以下事项: (1)承诺已对资产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签署《尽职调查回执》; (2)承诺已经对债权情况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成交价款仅为债权交易价格,不等同于可实现债权数额; (4)承诺已经充分知悉,挂牌价格和交易价格为参考金额,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时间推移等原因导致未来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其不完全一致; (5)承诺已经充分知悉,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 (6)知悉债权转让期间所形成的各项费用和所欠缴的全部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和土地租金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知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②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③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④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债务人(担保人、抵押人)合同的名称、印章、编号可能存在不一致对应规范等相关情形; ⑤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⑥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⑦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抵押物无法一一对应,无法处置抵押物,不能正常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等诉讼与执行风险; ⑧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可能存在有不利影响的债务、争议、诉讼等情况。 (8)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9)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并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经大连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签署完毕《资产交接单》后2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 (13)同意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4)同意本项目涉及的抵押物资产所有权人为原债务人或原抵押人,尚未过户至转让方,承诺已经充分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抵押物资产可能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明或权属变更手续,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若受让方需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及变更手续,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承诺意向受让方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16)已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的全部内容。 (1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网络竞价须知相关条款,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处置方案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交易方式说明 | 1、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规定,对在首个公告期间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补登公告。 补登公告期满,若未产生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若补登公告期内产生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需在补登公告期内按照公告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由大连产权交易所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信息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告终结。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受让/竞买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竞买人资格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不属于专为向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转让而收购债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518万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7 开户行: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线下使用) |
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将各自所收到的交易保证金原路径无息返还。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名称 |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 | 注册地(住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MA11EG9L9U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项目咨询 | 李女士 | |
咨询电话 | ****(工作时间8:30-17:00) | |
项目报名 | 王先生 | |
报名电话 | ****(工作时间8:30-17:00) | |
现场报名地址 | ||
网上报名地址 |
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承租方应提交的材料 | ||||
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其他附件材料 |
提示:项目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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