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及环卫车辆中心工程配套设备项目-垃圾压缩转运及辅助系统公开招标公告更正公告
全部类型北京2025年04月11日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门头沟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及环卫车辆中心工程配套设备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 16:45 |
首次公告日期 | **** | 更正日期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婷 | ||
项目联系电话 | ****-8212 | ||
采购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8212 | ||
附件: | |||
附件1 | 采购需求 (2).docx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门头沟区生活垃圾转运站及环卫车辆中心工程配套设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17:20 地址:http:****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符合性审查要求
7 由“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
变更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供应商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采购需求
9.4卸料口除臭设施
2、排放标准
由“本项目转运站产生的臭气经过处理净化后其污染物浓度满足《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2017)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3米,同时大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建筑5米。”
变更为“★本项目臭气经处理后的硫化氢、氨气、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非甲烷总烃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15米排气筒排放标准且臭气浓度应小于等于1000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3米,同时大于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建筑5米。”
臭气浓度15m高空排放速率由“2000”变更为“1000”
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增加“乙方有义务就提供货物满足验收、试运行、运行阶段,臭气度≤1000(无量纲)(排出口气味值),其他污染物排放度均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的15米排气筒排放标准,如乙方未能确保监测数值满足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由“**** 09:00(北京时间)”变更为“**** 09:00(北京时间)”
更正日期:**** 15:38
三、其他补充事宜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北京市****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北京市****
联系方式:张工,****-82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 ****-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