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布县56家行政事业单位废旧资产转让
全部类型西藏日喀则2025年04月17日
仁布县56家行政事业单位废旧资产转让 |
标的名称 | 仁布县56家行政事业单位废旧资产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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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 | 挂牌价格 | 1.5121 万元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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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详见资产清单 标的查看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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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1.5121 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还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具备安全技术处理资质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查询 1、查询方式 点击登录查看备查。 2、查询条件 在征得转让方同意后可备查。 二、其他披露事项:1.此次标的物为仁布县56家行政事业单位废旧资产,一起打包处置,交易合同与仁布县财政局签订,合同后附各家行政单位签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受让方应具备安全技术处理资质且应当安全处理相关保密设施和设备,并与转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3.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交接。需特别注意:此次标的物分布于56家行政事业单位,受让方根据清单完成各家验收后,需分别与各家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方式对交付的报废资产进行确认。 4.待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完成后,由受让方负责资产清单所列废旧资产的搬运工作,搬运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坏及费用与转让方无关,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物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 6.拆除标的资产需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受让方应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拆除上述资产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的,受让方需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公司依法拆迁。否则,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7.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必须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全部瑕疵,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将照价赔偿。拆除标的物由此产生的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应自行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此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各自缴纳,点击登录查看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与交易标的相关发票。 10.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1.意向受让方若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事前与转让方联系,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前往现场查证。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确认)。《标的现场踏勘(查验)确认书》报名时需与报名资料一并上传报名系统。 12.标的查看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联系方式:****。 13.其他信息详见《交易合同》样本、《资产清单》等资料。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0.3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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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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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旺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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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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