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绿色交通有限公司6辆报废混动公交车转让
全部类型天津2025年06月04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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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津生态城绿色交通有限公司6辆报废混动公交车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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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滨海新区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21.86 | 账面价值(万元) | 29.6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批资产均已报废,附件存在缺失可能,不保证整体完整,均无使用价值。 2、项目成交后,最终应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清运标的物,完成报废拆解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4、受让方接收标的物后即表示对该标的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出现的一切问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 5、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6、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及挂牌价格包含增值税,不包括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拟处置报废设备在变现处置过程中的拆除费、运输费已在评估结论中考虑,除此以外可能发生的相关其他费用均未在本次评估结论中予以考虑,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7、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即拆零变现价值,设备处置时受让人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 |
标的描述 | 详见车辆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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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生态城绿色交通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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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静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873081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中新天津生态城区域内公交客运和校车运营管理;包车客运(市****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6259E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交通公司公开挂牌转让6辆报废混动公交车事项审批情况的通知(津生投发【2025】62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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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资产系天津生态城绿色交通有限公司处置的一批报废车辆,现整体转让,详见《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资产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资产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3、本次交易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现场看样时需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资质文件,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的《现场看样及资格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 4、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5、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网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6、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确定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银行帐户,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6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后,受让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无任何权益纠纷,转让方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7、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天津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剩余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者未参与后续交易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的; (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8、本次转让车辆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移交通知后5日内在转让方的监督下将车辆全部搬离停放场地,未按要求搬离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及停车费)。对最终拆解车辆,受让方须在专业的拆解车辆报废场地进行拆解,如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解,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对所买车辆全部按国家汽车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拆解报废,对车管所具有档案的车辆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办理车户注销手续,向转让方提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受让方须在****前将车辆全部拆解报废并出具车辆报废手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逾期未出具报废手续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须在****前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违章罚分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转让方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运函〔2024〕390号、交办运〔2025〕4号等相关文件和政策精神成功申领/获取的新能源城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