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成都信立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全部类型四川成都2025年06月10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国药集团成都信立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成都高新区**** | |||
法定代表人 | 任智勇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成立时间 | **** | |||
注册资本 | 4585.0000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1239F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酒类经营:食品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体干细胞技术开发和应用: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玻璃仪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47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点击登录查看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854.290000 | |
利润总额 | 8.860000 | 净利润 | 7.460000 | |
资产总计 | 4131.920000 | 负债总计 | 63.770000 | |
所有者权益 | 4068.150000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 | 营业收入 | 158.630000 | |
利润总额 | -325.410000 | 净利润 | -325.410000 | |
资产总计 | 3801.730000 | 负债总计 | 58.990000 | |
所有者权益 | 3742.740000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4131.920000 | 8093.280000 | ||
负债总计 | 63.770000 | 61.110000 | ||
净资产 | 4068.150000 | 8032.17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032.170000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件,未办证面积合计6,330.00平方米,被评估单位已做出相关情况说明,承诺房屋建筑物为其所有,无任何权属纠纷,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对该部分未办理产权证件的房屋建筑物,按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申报明细以及现场勘查的成果确定其面积,将来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资产的面积产生变化,不调整本次成交价格。 2.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与转让方签订闲置资产的处置协议,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省宜宾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5%,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首期价款(含保证金)不低于本次产权交易价款总额的35%,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余价款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 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意向方受让产权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没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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