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废重整催化剂PS-VI/油泥招标公告(原标题: 废重整催化剂PS-VI/油泥)
全部类型甘肃庆阳2025年06月16日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一批废催化剂及保护剂(2025-3)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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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 | 甘肃省庆阳市**** | |||||||||||||||||||||||||||||||||||||||||||||||||||||||||||||||||||||||||||||||||||||||||||||||||||||||||||||||||||||||||
标的现状 | 以实物现状为准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机构 | 甘肃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庆阳石化公司执行董事办公会议纪要(2024第46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特别 | 1.本次转让的废催化剂及保护剂均属危险废物,意向受让方必须具有收集、贮存、利用对应废催化剂危险废物代码资质。 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按甘交所集团安排时间进行标的踏勘,自行准备安全帽及其他防护物品。踏勘完毕后提供已对实物现状充分了解的承诺函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 3.本次转让的废催化剂及保护剂已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检验,转让方以此检验报告为标的交易依据,转让方不再取样外送检验;为使意向受让方准确掌握货物有效成分及价值,转让方建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截止前取样自检。取样时须向转让方提供其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所参与受让的对应实物危废代码等,不具备对应货物危废代码的不予取样),且每个标的取样不得超过100g。 4.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买卖合同》,执行转让方入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规定,否则受让方不得入场作业。一旦出现违章违规作业,买受方无条件接受出售方的处罚、处理。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5.公告期内未提交报名材料、未参与标的踏勘及未提供已对实物现状充分了解的承诺函件、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以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均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e交易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意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参与交易程序,成交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预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受让方须在《买卖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预付交易价款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并按交易价款总额的5%支付履约保证金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视为违约。 4.实物交割完毕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价款结算。若实际结算价款大于预付交易价款,由甘交所集团将差额在标的交割完成前(实际结算价款与预付交易价款的差额)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实际结算价款小于预付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将差额部分(实际结算价款与预付交易价款的差额)退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由甘交所集团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5.甘交所集团按照转让方确定的款项汇入日期要求为准,将交易价款划转分批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质要求如下: 1.意向受让方应为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法人,具备政府环保部门核发的收集、贮存、利用废催化剂危险废物的有效资质文件。 2.资质文件必须包含所列处置废催化剂及保护剂对应废物代码HW50(251-019-50、261-173-50、251-016-50、251-019-50)。 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本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须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类别),运输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有效证件,证件有效性可能有歧义的,须同时提供澄清文件。 4.资质文件有效期须覆盖项目的全周期。 5.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应以合同约定拉运实物,因受让方原因未能足额拉运的视为违约。 2.本废催化剂及保护剂均属危险废物,转移前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有关规定全权负责办理转移手续,转让方全力配合,但转让方不承担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移报批手续、转移联单签批等)。 3.受让方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转移手续办理工作,受让方未按期完成转移手续办理等原因导致延期交割的,视为受让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应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标的物资交易价款0.1%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延期交割标的物资的全额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办理,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4.受让方须使用具备运输相应危险废物有关资质的承运单位及承运车辆依法合规开展该批物资拉运转移工作,不得造成任何违法违规转移、处置后果。 5.受让方必须在危废转移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完成标的的全部装车、拉运等相关工作。因受让方逾期未能拉运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应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标的物资预付交易价款0.1%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延期交割标的物资的全额履约保证金。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割,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6.包装:转让方可免费为受让方提供货物现有包装物,但不对该包装物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作出保证。受让方也可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准备并负责转运前的包装工作(若产生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装物必须满足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储存、运输等有关规定。 7.现场装车:受让方需使用符合安全、危废转运规定的承运车辆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及费用,转让方可指派叉车配合受让方装车(叉车不另计费)。受让方作业人员全劳保上岗。装卸车辆配带安全设施(防火罩、接地线、灭火器等),且须听从转让方有关人员的指挥,不得装运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资,不得在转让方正常工作以外时间进行拉运。受让方在指定工作范围内工作,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活动,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损失,受让方负责赔偿。对于不符合转让方管理规定的受让方,不予进场作业。 8.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所造成的标的灭失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失实材料,若存在以上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额交易保证金,并按失信“三商”处理,不得参与后续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发布的任何项目。 2.成交后,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样品、图片视频、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也不代表实际交割时的品质、型号或规格。出现以上事项均不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 3.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及标的交割期间,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评估,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接受交割标的的一切现状,认可并接受《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4.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合同、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如需上述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调查了解。 5.转让标的成交前,转让方须对标的及标的存放地的安全、环保、储存条件等情况负责,若发生盗抢、自然灾害、环保投诉、人员伤亡等情况,转让方须承担相关责任。 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所受让的资产,所需装备、装车、运输、以及装卸费、运输费、垃圾全面清运所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并不得以中国石油庆阳石化公司名义向第三方销售转让标的,若有违反,造成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运输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装载、运输过程中不出现跑、冒、滴、漏、火等安全和环保事故以及人身伤亡事件。一旦发生,所有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认可并接受《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转移等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8.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买卖合同》。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失信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竟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竟价。 | |||
现场展示 |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 09:00:00 至 **** 17:00:00(节假日除外)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 2.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3.项目联系人为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次转让不允许转包、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证书外)。 5.《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须按本报名流程的规定加盖公章。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09:00:00 至 **** 17:00,账号信息、到账时间以e交易系统提示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成交后,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预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买卖合同》的。 (3)《买卖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甘交所集团足额预付交易价款的。 (4)《买卖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5)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8)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网络竞价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收取 | ||||
附件下载 | 《买卖合同(模版)》.PDF《HSE合同(待签)》.pdf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联系人:王经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兰州市**** | |
技术支持 |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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