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审计局公开征求神农架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
全部类型湖北神农架林区2025年06月18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林区审计局起草了《神农架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下午下班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snj.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意见反馈”。
附件:神农架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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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资的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和林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及时向林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单位内部审计重点工作、重要事项。加强与林区审计局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按需选派审计人员参与林区审计局统筹实施的审计项目,落实林区审计局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工作事项;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科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做好单位内部审计项目统筹工作,在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或调整审计项目等有关事项时,报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审议或主要负责人审批,报林区****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问题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资料,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林区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议: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有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等有关审计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审计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五)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明确审计重点,加强跟踪检查,严控审计质量,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一)各乡镇。
(二)林区人民政府代管单位。
(三)权力集中、资金规模大、下属单位3个以上的单位。
(四)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它单位。
区属一级国有企业总部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其他区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区****
第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优先选任上述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各单位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后,应当在7日内报林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上述岗位人员可参与不相容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审计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项目名称、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审计时间进度计划、审计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审计结论和意见、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四)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对象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在3日内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完成问题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问题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执行,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审计规定。
其他内部审计程序,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林区****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林区审计局应当将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十七条林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统筹全区内部审计项目,审核各单位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或调整审计项目有关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各单位立足法定职责、行业特点、管理特点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强化内部风险防控,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指导单位开展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主动作为、尽责担当;
(三)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技能集中培训,也可以通过以审代训、上下联动等方式,整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优化审计组织形式,提升内部审计质量。
第三十八条林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依法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优化内部审计职能,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二)结合审计项目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日常监督,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和结果运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运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将各单位内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林区审计局检查发现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或者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林区审计局对未按时报送备案资料或者报送虚假备案资料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时报送或者整改,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未正确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的,由林区审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向林区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对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需抄报林区审计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发生经济案件或对本单位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述天数,第二十九条为自然日,其它表述为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林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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