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6)长江电力挂牌处置车辆4台(川云代管)
全部类型四川宜宾2025年06月18日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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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3356)长江电力挂牌处置车辆4台(川云代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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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四川省宜宾市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动态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于设备购置年代久远,产权持有单位未能提供发票或购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联系人:郑宇航,联系电话:****。未提前向转让方预约登记、自行前往踏勘现场的,将无法办理通行手续,届时将无法入场。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对于本次资产转让在资产移交完成后 ,向受让方开具成交金额占比100.00%的发票(税率13%)。 4、标的资产证载所有人为长江三峡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实际资产归属于转让方。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详见物资挂牌披露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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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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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伟平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2,446,821.7716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0405L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5058K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实物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号:3356)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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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17点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且获取资格。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的;(3)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须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以及交易服务费。本项目受让方需支付成交金额1%的交易服务费。(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7.受让方须自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割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自交易双方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的清(拆)运。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自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 9.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0.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转让标的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受让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内容。(6)本转让标的不涉及指标转让。意向受让方需在交割完成后,向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机动车回收拆解相关内容。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0.0918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本项目选择动态报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 |
自由报价期 | 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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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第1个工作日10:00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
加价幅度(万元) | 50 | 是否允许以起始价报价 | 是 | |||||||
动态报价须知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 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须知》”)依据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拟参与的资产转让项目(下称“该项目”)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天津产权递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动态报价承诺函》等竞买文件,同时还应按该项目《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成为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 三、参加动态报价活动的竞买人,应知悉并遵守天津产权《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交易规则》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四、该项目动态报价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竞价,《信息披露公告》是对转让标的的一般性说明,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竞买人在参加动态报价活动之前,应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接受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受让方的要求和相关条件,对竞买行为负责,且动态报价实施后不得以不了解所竞得标的为由予以反悔。 六、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使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的竞价平台——动态报价平台(以下简称“报价系统”,(https:****。 七、竞买人使用已认证的动态报价平台帐户,登录动态报价平台,参与竞买活动。若竞买人尚未注册动态报价平台帐户,该竞买人通过资格确认后,将同步获得动态报价平台初始帐户。 竞买人应于报价前,登录"报价系统"(https:****。 八、动态报价标的起始价为标的转让底价。 九、动态报价采取加价的方式进行。 十、动态报价加价规则: 动态报价的加价幅度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各竞买人每次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十一、动态报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 1、自由报价期一般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工作日零时起至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的上午10时止。在此期间,竞买人按照该项目动态报价活动规定的加价规则进行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延时报价周期依据该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内容确定。延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高报价方即成为受让方。 十二、涉及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权的情形: 行权方与普通竞买人现场共同参与竞价,行权方对最高报价应价或报出最高报价的,则其成为最终受让方;反之,则最高报价的普通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 1、竞买人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设置的加价幅度连续加价,有最高报价时,行权方可以该最高报价应价而不必加价,如无更高报价,则行权方竞买人成为受让方;如有更高报价,而行权方不作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权方都对最高报价应价而该行权方无更高报价的,由该行权方之间以该最高报价为底价按加价幅度进行多次报价,价高者得确定受让方。 其他行权方式,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相关要求确定受让方。 十三、确定受让方后,天津产权向受让方出具《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及其经纪会员。受让方应按照《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同时受让方按照其所签署的《动态报价承诺函》中的承诺向天津产权支付相关服务费。 十四、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竞买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有权要求天津产权有权扣除其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各竞买人在动态报价期内均未登录天津产权动态报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五、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时构成违约,该违约方须向天津产权交纳该项目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天津产权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该项目的交易活动。 十六、竞买人应对其参与竞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动态报价平台的用户,在该平台上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七、因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未及时关注天津产权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十八、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动态报价平台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天津产权不承担任何责任。天津产权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 | |||||||||
动态报价承诺函 | 动态报价承诺函 项目编号:**** (点击登录查看):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 本方就参与(3356)长江电力挂牌处置车辆4台(川云代管)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方已仔细阅读并自愿遵守《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动态报价须知》(以下简称“《动态报价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动态报价活动。 二、本方已完成对本项目标的的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本方对竞买行为负责,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所获取的标的信息不全面、误解等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三、本方承诺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后,按规定将本项目动态报价产生的交易服务费交纳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四、本方在办理本项目资产变更、过户时,承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受让方缴纳的相关税费。 五、本方同意,在本方发生违反交易规则、《动态报价须知》及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转让方和天津产权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六、本方同意,若本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本方原因未履行《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等相关规定而违约时,应向天津产权交纳本次动态报价中受让方及转让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天津产权有权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再次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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