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5年06月25日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管学校(技工院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规定,市****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合肥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补助、中职市级免学费补助、中职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市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按照省级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具体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
(二)国家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
(三)市级免学费。对除上述学生以外其余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城市户籍学生免除学费。补助标准及方式同国家免学费。
(四)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我省原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按每生每年平均2300元的测算标准与省级和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其中:长丰县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中央与省级分担比例为8:2,其他县(市、区),中央与省级分担比例为6:4。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与省级按6:4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各地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地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职责开展资金监管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合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合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 |
附1 |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3 |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
附4 | 合肥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5 | 合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1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数等因素,联合下达市级中职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市****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1-1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 年级 : 全国学籍号: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入学年月 | |||||||||||||||||||||
专业 | 学制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学习情况 | 成绩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
在校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 日期 | 奖项名称 | 颁奖单位 | ||||||||||||||||||||
申请理由(200字) |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
推荐理由 (100字) | 推荐人(班主任或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年 级 (专业) 意 见 | 年级(专业)主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 校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附2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市级免学费。是指对除上述学生以外其余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一、二、三年级城市户籍学生免除学费。补助标准及方式同国家免学费。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六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2-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2-2.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30个县(市、区)及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一览表
附2-1 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2-1
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
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校名称: 专业: 年级: 班级:
姓名 | 性别 | 入学时间 | 联系方式 | 照片 | ||||||||
民族 | 年龄 | 户籍性质 | □农村(含县镇)□城市 | |||||||||
身份证号 | 现住址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健康状况 | |||||||
家庭经济状况 | 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否。 | 主要收入来源 | ||||||||||
家庭人口总数 | 家庭年收入 | 人均收入 | ||||||||||
申请资助项目 |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费:□是 □否 | ||||||||||
普通高中学生 | 国家助学金:□是 □否 免学杂费:□是 □否 | |||||||||||
个人承诺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以上所填资料真实,并向学校申请相应资助项目,如有失信行为,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校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资助项目申请,可复印。
2.承诺内容需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附2-2
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30个县(市、区)及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市)一览表
类 别 | 县(市、区)名单 |
安徽省“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市、区)30个 | 长丰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怀远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寿县、定远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裕安区、无为市、郎溪县、泾县、石台县、枞阳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望江县 |
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市)12个 | 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望江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 |
附3 合肥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2-1)》,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学生报到后按规定时间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中职学生资助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3-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2-1)
附4 合肥市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 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杂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市教育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七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4-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2-1)
附5 合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附2-1)》,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撤销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第八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5-1.安徽省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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