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房屋置换方案
全部类型四川凉山2025年06月26日
根据《民法典》,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
一、置换目的
为加快推进布拖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排除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居住条件,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片区城市整体化空间布局,提高布拖县老城区城市现代化的品位形象。
二、置换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四至边界: 布拖县****
(二)房屋基本情况:危旧房总户数2861户。
三、项目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项目主体:点击登录查看
(二)授权实施单位:布拖县****
四、危旧房屋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及时采取解危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责任,所居住、出租或出借的房屋出现险情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并及时、主动搬离、劝导承租人或借用人及时搬离。
五、签约期限
年 月 日前完成改造范围内房屋安置协议签订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工作。
六、补偿与安置
(一)计户标准
1.产权人的确认。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确认;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2、户的认定标准。本方案中各类补助和奖励中“户”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下同)为依据,一证(套)100%产权为一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仍按一户认定,单独持证的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不按户认定。
(二)补偿方式
1.个人住宅房屋。本次危旧房屋安置采取房票及产权调换的方式,由布拖县****
2.个人非住宅房屋。对个人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实行房票置换,不实行产权调换。
3.公产房屋。政府直管商业,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种安置相结合的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外,还应给予搬迁奖励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产权调换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1:1进行原址还房,或按1:1原址还房价值折算成异地还房面积进行异地安置,另给予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不再给予补助、奖励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两种安置相结合的可通过协商确定各项安置比例等。
办公用房搬迁,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外,不再给予补助、奖励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政府直管住房,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按照现行征收补偿政策标准执行;确需产权置换的,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建筑面积 1:1 进行原址还房,或按 1:1 原址还房价值折算成异地还房面积进行异地安置,另给予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偿费、设备迁装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不再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安置补偿与奖励
1.房屋价值的补偿
危旧房屋价值的补偿采用折合房票的方式,其价值不低于本项目评估时点的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搬迁房屋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被搬迁房屋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证载产权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
危旧房屋的价值=危旧房屋证载面积×评估单价。价值包括水、电、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
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2.房屋装修补偿
危旧房屋的装修价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费
危旧房屋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一次性发放搬迁费1000 元/户;逾期搬迁的,不予发放搬迁费。
4.附属设施补偿
包括水表、电表补偿费,分别按600元/户计算,水、电表共计1200元/户。
5.政策性补助
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一户12元/平方米的标准,选择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过渡费计算以签订购房协议时间为截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商业用房:底楼临街门市****
机器设备等迁装费。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6.面积补助。按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元/㎡购房奖励。
7.购房补助。住宅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10%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被搬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0%。非住宅按被评估价(不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给予5%的购房补助,计算标准为:购房补助=被搬迁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评估单价×5%。
8.奖励
(1)协议签订奖。被安置人在搬迁实施单位公布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危旧房屋置换协议》且生效的,签约时限之日起20日内签约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奖励;签约时限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每户给予2万元的奖励;签约时限之日起45日内签约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签约时限之日起45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2)房屋整体奖。被搬迁人所属楼幢所有被搬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限内已签订《危旧房置换协议》且生效,并在搬迁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限内腾退房屋的,给予该楼幢每户1万元奖励。
(3)房屋、土地移交奖。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20日内拆除房屋并移交房地产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房屋拆除、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第20日后不予奖励。
所有被安置的房屋归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所有,其相应的不动产权证同时收回。
9.临时建筑的补偿。对积极配合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被搬迁人,点击登录查看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重置成本的50%作为拆除奖励。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和不配合工作的被搬迁人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和奖励。
10.房票安置奖励
(1)房票购房面积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购房面积奖励根据被搬迁人购房面积计算,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均按合法产权面积200元/㎡标准计算奖励,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在规定购房面积标准内,不受房屋套数的限制。
(2)临时过渡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临时过渡费奖励,过渡费计算以签订购房协议时间为截止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11.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折合房票的价值为危旧房屋价值、面积补助、奖励(三项)、房票安置奖励(含房票购房面积奖励和临时过渡奖励)、购房补助之和,在签定协议20日内以房票方式支付给被安置人。
房屋装修补偿、搬迁费、附属设施补偿、政策性补偿(含临时过渡补助)、临时建筑补偿在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由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安置人。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和差价结算
(一)产权调换方式。
按“拆一还一、价格单算、中介评估、互为补差"的原则,被改造房屋为住宅的,按照指定的位置及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房。
1、安置地点:
2、安置房基本情况:
(1)户型为 种户型;
(2)房屋结构: 框架 ;
(3)装修情况:简装房(室内情况: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是否贴地砖,墙面、天棚面刷白)。
3、交房时间: 被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后两年内,不超过两年。
4、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面积由被安置人在 种户型中自行选择,建筑面积不足被改造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货币安置评估价由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补偿被安置人。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改造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安置人以同等办法补差。
5、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签订《布拖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房屋置换协议》和房屋土地移交的先后顺序综合排序后依次选房。
6、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总额包括以下几项。
(1)被改造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2)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
(3)附属设施补偿: 包括电话、空调移机,宽带、有线电视迁装,水电表等补偿费,其标准与房票安置标准相同。
7、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机器设备等迁装费,标准与房票安置标准相同。
8、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过渡费标准为每户12元/平方米。现房安置过渡期为6个月;期房安置过渡期从被拆迁户移交房屋之月算起,到安置房移交之后一个月止。
9、拆迁奖励同货币化补偿标准相同。所有被安置的房屋归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10、各项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
被安置人签订置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及有效证件,并签订安置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由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一次性以存单方式支付。
(二)对法人单位的安置补偿
按被安置的房地产、土地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给予搬迁满奖励。
八、特殊情况房屋的置换与处理
(一)被安置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无证建筑的处理:对积极配合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被安置人,点击登录查看在作出危旧房屋改造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改造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按重置成本价的50%作为拆除奖励。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的和不配合工作的被安置人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九、中介评估机构选定
由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四川省内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法人投标确定。
十、房屋置换有关税费政策规定
(一)被安置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被安置人因个人房屋被拆除而选择房票安置用以在本县范围内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安置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安置总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办理。
十一、不动产权证办理
危旧房改造实施部门负责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改造房屋具备产权证书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改造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税费由被安置人自理。
十二、本方案由布拖县****
现关于布拖县棚户区(城市****点击登录查看;邮箱:****@qq.com;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