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设施农用地损失费归承租方所有,征地补偿费归出租方,出租方只退回承租方承包期内所被征设施农用地未到期部分的承包费(按日计算不计息)。 2.在合同期内,水、电等承租方自行解决,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延长设施农用地承包年限。 3.在合同期内,一切自然灾害和人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意外人身事故均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4.在合同期内,设施农用地四周的沟渠道路属出租方所有,只允许承租方行走、取水(但不保水源)或排涝。且承租方必须保证道路畅通、渠道畅通,卫生环境必须达到出租方的要求,承租鱼池及周边道路沟渠垃圾归承租方清理,如对设施农用地及周边道路沟渠有破坏行为、不按出租方要求清理垃圾、除草恢复原貌或不按镇村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出租方有权收回设施农用地,不退承包费,造成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 5.在合同期内,如发生纠纷,由承租方自己解决,出租方不负责协调、解决。 6.合同期内允许承租方对设施农用地经营权进行转租。 7.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不签定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出租方不予退还保证金并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8.意向承租方可先进行实地踏勘,一旦报名即视为了解并接受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对项目及配套(水、电、路、消防设施等)现状无异议; 此次交易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缴纳(收费标准参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官网)。请意向报名人认真阅读转出要求,认可并具备要求条件后再行报名,一旦报名即视为接受,在交易过程中如因转出要求原因产生的纠纷转出方不负任何责任,同时承租方以转出条件原因为借口不与转出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视同承租方违约,承租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农交所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归转出方所有,该资产由转出方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重新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