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全部类型江西九江2025年06月27日
九江市水利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行使层级 | 本级实施主体 |
1 | 对取水许可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县****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 | 取用水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市级: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市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 局水资源科 |
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 | |||||
2 | 对节约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 | 用水单位 | 市级: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市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 局水资源科 |
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行政法规】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 | |||||
3 | 对水资源调度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市级: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市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县管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 局水资源科 |
4 | 对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 | 从事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特定活动,以及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单位 | 市级: 对市级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 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县级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展抽查 县级: 对县级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 局水资源科 |
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县****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部门规章】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 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
5 | 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涉及的项目法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 市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和验收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和验收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市水土保持站 |
6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部门规章】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单位 | 市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水土保持站 |
7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三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 开垦荒坡地的单位和个人 | 县级: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荒坡地的单位和个人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水土保持站 |
8 | 对电子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 | 涉及水利工程活动单位 | 市级: 对管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县级: 对管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 局建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 | |||||
9 | 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 | 涉及水利工程活动单位 | 市级: 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大坝 县级: 县级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大坝 | 局建管科 |
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
10 | 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行政法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九条县****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流域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辖区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 市级: 本行政区域 内,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 县级: 前两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 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局建管科 |
11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市、县级:其他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由市、县按照流域综合规划审批的权限执行 | 局计财科 |
12 | 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 市级: 组织指导辖区**** 县级: 组织指导辖区**** | 局建管科 |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一款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第五条第一款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的稽察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 |
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 | |||||
13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 市级: 对管辖项目进行检查 县级: 对管辖项目进行检查 | 局建管科 |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五)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六)实施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水利部共同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制度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 |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 | 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经营活动的检测单位 | 市级: 行政区域内相关检测单位 县级: 行政区域内相关检测单位 | 局建管科 |
15 | 对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县****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行政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 (十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 | 小水电运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 | 市级: 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站 县级: 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站 | 局农水科 |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电〔2019〕241号文件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水电〔2020〕204号) 为做好长江经济带以外地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该文件的适用范围调整至全国范围执行。 《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4号)第二十一条。 | |||||
16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 员”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市级: 对管辖项目进行检查 县级: 对管辖项目进行检查 | 局建管科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管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17 | 对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 | 病险水库水闸的运行管理单位 | 市级: 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水闸 县级: 本行政区域内病险水库水闸 | 局建管科 |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4〕1895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通过稽察、专项检查、规划或总体方案实施评估、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方式对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以及有关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水运管〔2021〕313号)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 | |||||
18 | 对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县****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 | 生产建设单位 | 市级: 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 县级: 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 | 局防御科 |
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行政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 “三、加强监督管理(一)落实监管责任”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蓄滞洪区内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省级、市**** | |||||
19 |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县****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 水利领域防洪抗旱相关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 市级: 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 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灾害防御工作 | 局防御科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48号) 3.2.1预防准备工作(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 |||||
20 | 对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 | 影响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单位 | 市级: 对行政区域内水文环境和设施保护情况进 行抽查县级: 对行政区域内水文环境和设施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 局防御科 |
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除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的,应当由县**** 【部门规章】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
21 | 对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十五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第二十一条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二条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 | 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 | 市级: 对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进行抽查 县级: 对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进行检查 | 局防御科 |
间。 第二十四条县**** 【省政府规章】 《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水资源监测无关的活动,不得干扰水文水资源监测。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 |
22 | 对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农田水利条例》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 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实行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 第五条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农村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安全保护范围参照城市**** 第二十五条县**** | 生产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 | 市级: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进行抽查 县级: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生产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进行抽查 | 局农水科 |
开一次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二十九条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三)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单位和个人信息;(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七)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逐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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