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标的面积及车位数量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到中心指定账户。 3、中心在收到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出租方收到租金和押金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承租方因未按约定时限及时办妥与收费停车场相关的经营手续导致停车场停车秩序混乱,给出租方造成不利影响或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方经济损失,与出租方无关。若发生上述情况,出租房有权扣除全部承租押金并收回出租标的。 4、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①出租标的仅作为收费停车场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②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地方规章制度,并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 ③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工商、物价、税务、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标的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标的让与他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④承租方相关经营许可手续、营业执照等须在开业经营前向出租方进行备案,标的租赁期间,承租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变更,且经营项目与经营内容须与经营范围相符合。承租方如违反上述情形即视为违约,出租方一经发现,立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⑤承租方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违法违规经营;不得以借用、影射等方式,利用出租方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不对其投资做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⑥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于出租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指令性任务,应按相应要求执行; ⑦承租方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制定合理排班方案,24小时确保停车场出入口引导、区域巡查、设备操作等环节人员充足,以保障车辆通行效率及停放秩序,工作人员需接受岗前培训,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实时履行车辆引导、纠纷调解等管理职责。 5、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6、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停车场地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租赁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8、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