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土木工程科学楼项目-暖通工程第1次澄清修改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宜昌2025年07月01日
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土木工程科学楼项目-暖通工程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提问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资格要求:6、投标人拟派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基本配置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但应具备相对应要求的证书)不少于1人、质量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1 人[具有综合类(C3 证)或同时具有负责土建(C2 证)和机械安全管理(C1 证)的专职安全员;未实行 C1、C2、C3 证书分类的外省建筑企业 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视为 C3 证件];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配备人数不少于 1 人(可相互兼任,但应具备以上5类人员证书),总配备人数不少于 5 人。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须上传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信息截图。专职安全员须上传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带有二维码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信息截图。”根据上述可知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配备可相互兼任,但应具备以上5类人员证书,说明此五类人员可一人身兼数职,那就说明可以不需要5人,但是招标文件后面紧接着又描述总配备人数不少于 5 人,请问招标方总配备人数不少于 5 人应该如何理解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所有人员加起来不少于5人,还是单指“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不少于5人,若是单指“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不少于5人,那这五个证书对应就是5个人,就说明此五类人员是不能相互兼任的,请予以解释。
回复:本条资格要求的“总配备人数不少于5人”是指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的总配备人数不少于5人。本条资格要求已明确施工员可由技术负责人兼任,但应具备相对应要求的证书;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配备人数不少于1人(可相互兼任,但应具备以上5类人员证书),因此总配备人数不少于5人。
提问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2.2.2(1)/技术评审原厂配件(5.0)所投多联机空调集中控制及分户计量系统,主要配件均为原厂配置的得 5 分。(提供空调制造商出具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整的配置清单)”,请问上述主要配件均为原厂配置中原厂指的是空调制造商吗
回复:“原厂”指空调制造商。
提问3:招标文件要求“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2.2.2(2)/综合评审/制造商获奖(4.0):所投多联机空调制造商近五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获奖证书下发时间为准)以来获得过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制造商获奖(4.0) 奖,省级及以上政府颁发奖项每个得 2 分,地市级政府颁发奖项每个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4 分。(上传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据我单位了解可知近五年获得两个省级及以上科学进步奖的厂家仅有美的、海尔、格力三家,限定了品牌,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建议招标方修改此条款,去掉前缀年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本条评分项已修改,详见答疑文件。
提问4:招标文件要求“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2.2.2(2)/综合评审/制造商获奖(4.0):制造商实力(5.0)所投多联机空调制造商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制造商实力(5.0) 绿色工厂名单的得 5 分。(提供工信部官方网站查询名录截图)。 据我单位了解可知绿色工厂证书并不只有工信部颁发,还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均可颁发此证书。招标文件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合理,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请修改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本条评分项已修改,详见答疑文件。
二、根据主管部门的招标文件备案意见,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综合评审中“制造商获奖”和“制造商实力”评分项,相应分值调整到其他评分项中,详见答疑文件。
2、招标文件第四章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修改为: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款(不含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和暂估价)的10%。(2)预付款支付期限: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2次平均扣回。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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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超、张健、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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