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89台38方储罐
全部类型宁夏吴忠2025年07月02日
账户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银行账户 |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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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89台38方储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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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
评估机构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38方储罐,已拆除露天存放,锈蚀、损坏较严重,罐中含有少量油泥等废物,受让方在成交后,回收储罐到受让方或其指定工厂拆解、拆解使用无火花切割,拆解切割产生的垃圾按环保规定依法处理。 2、标的资产分布:主要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
标的描述 | 标的资产为89台38方储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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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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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宁夏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马宏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8323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矿产资源勘查;地热资源开采;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水资源管理;水文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0433L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会议纪要(第28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3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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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22时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1%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承诺已详尽了解标的资产实物现状、瑕疵、拉运条件、道路运输等情况,不会以此为理由要求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5)受让方进入现场后,标的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标的资产在清运过程中如遇需切割、拆卸等,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并承诺按相关施工的规范要求,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确保资产存储地点硬件设施不受损坏。受让方负责施工过程及运输过程中的人员组织和所有安全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须在交易凭证出具后100个自然日内将货物拉运完毕,交割过程中产生的拆除费、运输费、装卸费等处置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未能在100个自然日内将货物拉运完毕,则转让方有权将未拆除或未装运的物品另行处置。受让方负责清理放置场地垃圾卫生及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须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额原路径退回。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环保等特种行业,受让方须具备并提供相应资质文件。 7、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转让公告,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现场勘查确认书》(在标的踏勘现场领取,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