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采购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招标公告(原标题:嘉海政复〔2024〕141号)
全部类型浙江嘉兴2025年07月04日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嘉海政复〔2024〕14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浙(2018)海宁市**** 经审查,2003年5月刘某与徐某良登记结婚。****刘某迁入斜桥镇三联村许屋上**号(庄某荣户),2017年8月刘某与徐某良协议离婚。****,点击登录查看颁发浙(2018)海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权全称:海宁市斜桥镇**股份积极合作社(**组),承包方代表:庄某荣,承包期限:****至****止,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庄某荣、徐某仙、徐某良、刘某、徐某2、徐某1)。****,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刘某与徐某2从庄某荣户内共分的1.54亩土地,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编号:****)。****,庄某荣户办理了公安户籍分户,分为徐某1户(家庭成员庄某荣、徐某仙、徐某良共4人)与刘某户(家庭成员徐某2共2人)两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法第二十四条即“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即“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以及《嘉兴市****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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