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舒城县朱槽沟流域人工湿地及生态修复工程ABS空心浮球采购
全部类型安徽六安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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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发布时间 | **** 16:10:47 | 截止时间 | **** 09:00:59 |
期望收货期 | **** — **** | 交货期要求 | 自下单后5天内交货至指定地点 |
价格有效期 | **** — **** | 询价单编号 | **** |
收货地区 | 安徽 六安 舒城县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皖能天然气公司旁 |
采购类型:标准订单(单次采购)
询价类型:现货/标准品
行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采购量 | 是否送样 | 对供应商附言 |
1 | ABS空心浮球 物料描述:浮球选择ABS空心浮球,,直径280mm,重1.1公斤,浮力11公斤,穿线孔孔径28mm;(1、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2、符合清单参数要求。七天内完成供货 | 5724个 | 不送样 |
报价要求:需要报含税价、发票需要包含运费、报价需要包含运费、不允许对询价单部分物料报价、不允许供应商报价可改数量
发票要求:增值税专票(不限开具方)
交易方式:账期支付(在结算对账后180天内付款)
支付方式:网商银行融易收(对公转账)、线下支付
补充说明描述:
安徽建工水利开发投资集团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醒:请各位供应商仔细阅读询价单详情后严谨报价。如出现乱报价、恶意违规报价、无故弃标等行为,第一次限制报价六个月,第二次限制报价一年,如果再有类似情况,永久拉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加我公司任何项目报价!!如中标后因所供材料不合格,遭项目投诉或材料退场超过三次,将取消本次中标资格!!谢谢合作。
一:该报价为到场综合单价,包括运费、装车费等一切费用。
二:控制价总价为165996.00元(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3%),报价高于控制价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
三:收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皖能天然气公司旁 (若不能送到该地址,请勿报价)。
四:供货期暂定为****至****,具体供货期以项目部下发的采购计划为准;具体分批进场时间,以项目实际计划为准。
五:付款方式:无预付款,乙方按照甲方的采购计划将货物分批供货到工地现场,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成后,每月(25日-30日)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结算,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入账,施工过程按实际进度付款,累计完成工程合同价款的30%时,甲方支付其已完合格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累计完成工程量达合同价款的50%时,甲方支付其已完合格工程量合同价款的80% (需扣除第一次拨付决议事项的工程款项), 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完成工程款的98%;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付清,缺陷责任期2年(根据业主付款进度同步支付),每次结算入账乙方需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
六:如材料进场时因质量、规格等相关问题无法验收,直接退场不予结算,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我方有权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请各供应商严格按照要求报价。报价单位需按我方要求提供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提供发票无法抵扣相应税点,则结算时扣除相应税差。
附件:黑名单管理
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期间不得参加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所属单位)所有投标活动。“黑名单”期满后,合同或业务承办部门按照“黑名单”认定流程进行报批,认为整改合格的,移出“黑名单”。
1.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3年。
(1)非法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恶意投诉的;
(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3)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不愿达成合理的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导致其他单位起诉(仲裁)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并造成实际损失的;要求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协助执行或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
(4)在“黑名单”管理处罚期内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任其他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
(5)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6)其他行为给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造成损失,且拒不赔偿的;
(7)严重违反建工控股其他管理规定或建工控股认为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2.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纳入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名单”管理并予以披露,期限自认定之日起暂定5年。
(1)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的;
(2)以提供虚假业绩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违反合同约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4)中标后恶意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合同或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
(5)合作过程中存在挂靠行为的。
3.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公布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1)向建工控股或建工控股所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商业贿赂的;
(2)两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第二次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终身禁止与其建立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