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第二人民医院关于采购陪护公司劳务服务的公告
全部类型四川广元2025年07月07日
关于采购陪护公司劳务服务的公告
致各潜在供应商:
我院为满足患者和家庭的陪护需求,提高陪护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医疗服务环境,我院公开招聘陪护公司。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报价。
一、采购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招聘培护公司项目
(二)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二、采购项目内容和预算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采购预算 | 备 注 |
1 | 培护服务项目 | 人 | 3000/人/月 | 根据医院实际用人需求上岗 |
三、服务内容
1.服务时间:3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一年期满后由医院根据其服务质量、公司诚信、科室及患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签。
2. 生活照护:每天做好晨晚间护理;协助患者进食、饮水、穿衣、入厕、翻身、拍背、擦身、洗澡、洗衣服、修剪指甲、面部清洁、口腔护理等日常生活护理工作,满足患者基本生活需求。
3. 医疗协助:在医护人员指导下,协助患者进行服药、简单的康复训练,工娱疗法、卧床患者的看护及护理、定期监测生命体征、收集和送检各类检验标本、陪同患者进行各项检查、治疗,确保患者就医过程顺利。
4. 环境维护:保持患者病房内的环境整洁无异味,定期更换床单、被罩,清理病房垃圾;协助整理病房物品,营造舒适、整洁的就医环境。
5. 心理关怀:关注患者心理状态,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给予患者精神上的支持和安慰,缓解患者的焦虑和恐惧情绪。
四、服务要求
1.费用收取:管理费500元/月;风险抵押金5万元。出现服务要求4-14之情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风险抵押金内扣除,并在1月内补足;服务期满后风险抵押金一次性无息退款。
2.护工管理服务机构的护工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院的管理制度。
3.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1)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2)操作监护仪等急救、治疗设施设备;(3)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4)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5)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6)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7)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8)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9)为患者解释病情;(10)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11)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4.护工管理服务机构需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66号)、四川省卫计委〔2017〕《关于进一步促进护工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护工进行规范管理。
5.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对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提供护工服务的人员和服务内容进行管理,保证护工工作有序规范的运行。
6.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从事患者护工服务的人员统一建立档案进行备案管理。护工年龄不得大于男60周岁、女55周岁,无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及心理等方面疾病,上岗时需提供健康证明。
7.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护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核,所有护工应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护工提供服务时应佩戴中选单位统一证件,并着统一工作服。
8.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应将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在各病区指定位置进行公示,并向患者提供收费发票,接受患者和病区工作人员的监督。护工与病人或家属发生纠纷时,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在我院院区范围内开展护工项目管理活动时,其使用的印章、标识、标牌、各种宣传资料均不得使用我院名义名称,不得向患者和家属做出与我院有隶属、代理等关系的误导宣传,护工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着装、配饰也应当明显区别于我院员工所使用的服装及配饰,以免患者及家属产生混淆。
10.护工管理服务机构所提供护工服务人员与我院之间没有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和雇佣关系,我院不为护工及其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护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全部由护工管理服务机构与护工协商确定,护工管理服务机构与护工之间的争议纠纷与我院无关。
11.护工除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以外,还应确保患者安全,如因护工服务不当造成患者跌倒、压疮(难免压疮除外)、烫伤、误吸、走失、自杀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等意外事件发生,由护工管理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12.护工管理服务机构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时,需接受我院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定期考核,对我院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和改进。
五、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对老人、病人、母婴提供护理服务。
3.具备医院经营护工项目的管理经验。
4.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5.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所聘护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有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
(4)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次公开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报名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详细报价资料。
2、须具有该公司的经营许执照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须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相关资质证明资料。注:所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七、公告及报名时间:公示及接收资料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
八、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九、监督报价人认为询价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均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澄清,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十、其他事项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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