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城乡供水保障工程材料供应商招标项目第二次澄清说明
全部类型江西宜春2025年07月07日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丰城市****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供货能力”中的“近3年内(****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给水工程PE管供货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得18分。(不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评审依据: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框架合同,还应提供结算相关依据),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现修改为“近3年内(****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给水工程PE管供货业绩,每个得3分,最多得18分。(不包含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评审依据:同时提供供货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单项合同对应的发票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发票张数不限)并加盖公章佐证,原件现场核查,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由****10时00分顺延为****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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