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5〕第051号 当事人:邓*德,身份证号:****0****6,地址:湖南省安化县**** 你于2023年2月开始,在安化县**** 经查明,你建设的安置房由湖南明义空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设计图纸,经规划列会审查进行施工。你于2024年10月主体竣工,2025年2月安化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情况; 证据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复印件、征地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证明项目是政府的安置基地及使用转让情况; 证据三:安化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案件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四: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各一份,照片说明两份,证明案涉项目的现场基本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证据五:林家六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勘测定界图、房屋分户平面图,证明建房手续的审批技术指标参数;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也未申请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 证据七:安政办发[2024]14号文件规定“第七条第四点,安置房建安成本,按房屋建筑面积600元/㎡确定。”证明对案涉项目处理问题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2025〕第05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执罚听告字〔2025〕0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建设的安置房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超建一层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鉴于该涉案项目是政府拆迁安置后建设的安置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列会审查,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7.2(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情形)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补办相关证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0****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点击登录查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