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类】中国电建水电三局第四分局吉林省中西部供水项目水玻璃材料采购项目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吉林2025年07月09日
竞价公告
因点击登录查看吉林省中西部供水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6:00 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及标准配置 |
| 1 | 水玻璃 | 吨 | 100 | 30-45Be' JC/T 2536-2019、SL677-2014 |
二、采购要求
1、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采用多轮报价方式,询比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2、交货期:根据买方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完成交货,(详细交货规格、数量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另行约定,具体需求量依据工地需求分批组织供应不限次数)。
3、交货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吉林省中西部供水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境内)。
4、质量标准或要求:水玻璃应符合 JC/T 2536-2019 的标准及 SL677-20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标准的指标要求。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标准发布,新标准自行替代原标准。投标人必须接受招标人委托的中心试验室在供应等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随时抽检,由买方制定相应的质量监控措施并具体实施。投标人对此无异议。
5、质保期:材料到货之日起 12 个月。
6、响应人的资质要求:
6.1 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提供本次招标标的物相同规格型号的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至少一份(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后)。
6.2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 1.1 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6.3 投标人应具有近三年(2022 年 6 月 1 日至今)水玻璃材料供货业绩不少于 3 份,且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附合同扫描件,合同总金额需明细可辨及所开发票)。
6.4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
6.5 投标人必须为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
7、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决定,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8、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
9、其它要求:
(1)供应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分批将货物运输至采购方指定地点。(每次送货根据买方采购计划数量进行送货不得随意增减)
(2)供应方应承担货物运抵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货物到达施工现场需随车佩带检测报告、买方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收货,所有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且在 24 小时内由卖方自行组织退场,买方不负责看管责任。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卖方自行承担。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3 日内或采购方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 2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采购方在收到供应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供应方均应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付款及付款条件
(1)标的物到达工地验收合格后,报价人向采购人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 60 日内支付货款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12 个月(自上账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质保金 30 天内无息返还。
(2)采购人支付每笔货款,报价人需提交等额财务收款收据。
(3)付款方式:买方采取电汇/金融产品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电建融信、建行 E 信通、工行 e信)。非现金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信用证、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产品(电子支付凭证)等;卖方知悉并同意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时,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若卖方提前贴现,发生的财务费用由卖方承担。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及标准配置 |
| 1 | 水玻璃 | 100 | 30-45Be' | ||
| 总计 小写 | |||||
| 税率 13% | |||||
11.报价有效期:
11.1 报价有效期 3个月。
11.2 在报价有效期内报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
11.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价人延长报价有效期。报价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报价文件;报价人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
四、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
邮 编: 830017
联 系 人: 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
电子邮箱:****@qq.com
点击登录查看(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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