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全部类型浙江舟山2025年07月10日
为切实加强我市****
一、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主体责任,在启动发包前,切实做好项目前期策划与论证工作,确保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明确,建设内容具体详实,技术方案成熟可行,否则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对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报批。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前应完成地质详勘,并在招标时提供详勘资料。建设单位对地勘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应使用《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要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工程招标范围应详尽明细,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现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拟定合同条款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优化设计和合理化建议的约定,确定具体的利益分配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进行报批,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公布费用构成明细和编制期。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履行防范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等主要参建单位项目班子人员配备及履职到岗情况的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按照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开展项目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危大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组织建设过程中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告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认为设计调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决。任何设计调整不得降低项目质量安全标准。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相关费用的支付。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按规定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实行旁站监理,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强化工程总承包监管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重点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审查,对于资质,业绩条件的设置要符合项目招标实际需求,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开标评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聚焦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有效依托浙江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开展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度,依托实名制考勤系统,确保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时可查,动态可控。要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转包、违法分包,人员挂证等突出问题,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方式,形成“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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