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乌海市原德物流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全部类型内蒙古乌海2025年07月15日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若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若期限内按照承若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依据上述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同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要求所属企业在15日内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证件的,视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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