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德市水利局2025年建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灌溉工程更新升级项目(设施设备) 采购结果质疑答复公告
全部类型浙江杭州2025年08月12日
质 疑 人: 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徐国平
委托代理人: 徐放平 电话: /
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在本次投标中,该项目预算金额为 800000 元然而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仅为 101823元,远低于合理成本范围,也显著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我司通过该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得知评标委员会在认为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报价时,要求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成本佐证材料和说明(购置发票和库存照片等),因此评标委员会未判定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废标。但我司根据市场调研与成本分析,结合同类项目的实际经验以及原材料、人工等成本要素,认为项目合理成本远高于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报价的101823元。因此,我司认为:1、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报价、成本佐证材料及相关说明,在合理性、完整性与真实性方面均存在问题。2、被质疑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属于恶意竞争。同时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我单位在内的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
1、横向对比: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差异
本次投标共有6家有效投标人,浙江馨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80248(柒拾捌万零贰佰肆拾捌元整)、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5060(柒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798670(柒拾玖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整)、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721340(柒拾贰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整)、浙江钱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97300(柒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101823(壹拾万壹仟捌佰贰拾叁元整),除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其他5家有效投标人报价区间为79.86-72.13万元,平均报价77.45万元。其中报价仅10.18万元较平均报价低87%,较最低的其他投标人72.13万元还低86%,远超出同类项目 15% 以内的正常价格波动范围,属于异常低价。
2、纵向对比:与历史 / 同类项目的价格差异
“查阅近3年内本市****
浙江海实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4-2025年余杭区****
龙泉市****
浙江海实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25-2026年桐庐县****
本次项目中包含明渠超声波流量监测系统7套,外夹式超声波流量监测系统6套,闸门、标识标牌、取水口改造及清淤7处,建德市农业水价平台和历年已安装设备运维服务(79个点位维护),系数计量设备18套。按照以往同类项目平均报价远远超出,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报价的10.18万元。存在极大履约风险。
3、业务范围与项目匹配度严重不足,缺乏相关项目经验
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国家平台查询到的公告显示,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近几年所中项目全部为工程建设标,无任何政府采购标的记录,且从未有过参与农业水价改革项目的相关经历。这充分表明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长期以来的业务重心完全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不仅缺乏设备采购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经验,更对农业水价改革这类特定领域的项目毫无涉足。
同时,通过企查查了解到,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从2015年至2025年所有参与投标项目中,仅在最近参与了点击登录查看关于点击登录查看 2025 年建德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灌溉工程更新升级项目(设施设备),这是其首次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相关的设备采购项目。对于农业水价改革项目而言,其涉及的设备具有专业性、针对性强的特点,与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以往从事的工程建设业务在技术要求、设备特性、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一家此前从未接触过农业水价改革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仅首次参与此类项目,很难具备对该领域设备的深入了解、精准选型能力以及符合项目需求的服务保障体系,难以确保能够胜任本次设备采购任务。
结合被质疑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的业务背景来看,其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单位,在设备采购领域本就无优势,尤其在农业水价改革项目的设备采购方面更是毫无经验积累,正常情况下其采购成本、运营成本等不应低于其他在该领域有成熟经验、专注于设备采购业务的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其报出如此低的价格,我们有理由怀疑该报价真实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项目中,101823元报价与合理成本的差距已超出市场常理。
质疑答复内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该项目评审时,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共计8家,报价如下:1.浙江馨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780248元,2.山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5060元,3.润腾科技发展(内蒙古)有限公司798670元,4.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101823元,5.浙江禹控科技有限公司721340元,6.浙江中锶科技有限公司201730元,7.杭州****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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