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全球眼)监控租赁 项目质疑答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全部类型浙江杭州2025年11月19日
质 疑 人: 浙江卓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朱亚男
委托代理人: 许洲 电话: ****
点击登录查看与点击登录查看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由点击登录查看“协助采购人协调和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等事宜”。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质疑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信息从业人数为10人为虚构与实际情况不符。事实依据: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明企业从业人数为10人,但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该公司实际缴纳社保的人数仅为3人。
质疑答复如下:
(1)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申明函》声明内容为: 2025年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全球眼)监控租赁,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承接企业为 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0人,营业收入为 100万元,资产总额为 100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2)市场监管总局政务服务窗口查询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
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小微企业;
(3)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第二十条规定,****向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政府采购质疑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发出的《质疑回复》,提供了以下资料:a、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名单(经电话联系其声明为2024年员工名单),名单显示人数10人,7人交社保,2名退休返聘,1人为法人代表。b、浙江省(杭州市****
2025年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全球眼)监控租赁项目要求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范畴。即使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数据填报错误也不影响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综上不足以认定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信息从业人数为10人为虚构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而“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小企业资质及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2:企业经营数据真实性存疑。结合其实际社保缴纳人数仅3人的情况,我方有理由质疑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披露的营收业绩数据真实性。事实依据:该公司中小企业函说明营收100万,资产100万。但实际3人规模的团队能否支撑其申报的营收水平,缺乏合理逻辑支撑,该数据可能存在夸大或虚构,影响了招标评审的公平性。
质疑答复如下:
(1)信用中国查询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及经营异常。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提供了以下资料:a、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名单(经电话联系其声明为2024年员工名单),名单显示人数10人,7人交社保,2名退休返聘,1人为法人代表。b、浙江省(杭州市****
(4)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回复》中提供了利润表,表中显示2024年期末余额100万元。
即使营业收入小于100万元也不影响本项目中小企业类型划分。
你方所述“企业经营数据真实性存疑。结合其实际社保缴纳人数仅3人的情况,我方有理由质疑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披露的营收业绩数据真实性”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
质疑事项3:实际人员规模无法满足项目交付需求,在不分包的情况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30个日历天内)交付,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中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并保障采购人能正常使用。共涉及145个监控点位安装施工,点位覆盖范围广,施工难度大,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充足的人力保障,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承诺不分包的情况下,仅靠实际3名参保人员,无法完成交付,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质疑答复如下:
(1)信用中国查询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及经营异常。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没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司当前经营正常。
(3)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类似项目的验收资料。
(4)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提供了以下资料:a、杭州安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名单(经电话联系其声明为2024年员工名单),名单显示人数10人,7人交社保,2名退休返聘,1人为法人代表。b、浙江省(杭州市****
你方所述“实际人员规模无法满足项目交付需求,在不分包的情况下无法在规定时间内(30个日历天内)交付,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你方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质疑成立。对于你方提出的质疑请求,我方不予采纳。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被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回复》及附件、公开渠道信息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年修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8 M)
SGJS-QB-LWBX-04-2529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GCCGJH-SJ1F-202512-0018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SGJS-QB-LWBX-01-25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GCCGJH-SJGJ-202512-0002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CL-KJXY-SJ1F-202512-0002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蛋白纯化仪(生物分子纯化系统)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SBCGJH-SJ2Y-202512-0013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CLCGJH-SJSZ-202512-0022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SBCGJH-SJ2Y-202512-0008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
CLCGJH-SJ2Y-202512-0031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杭州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