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招标公告(原标题: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
全部类型湖南岳阳2025年11月24日
| 标的类型:其他 |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 挂牌价:30230.0万元 | 保证金:1000.0万元 |
| 报名开始时间:**** 17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标的名称: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 |
|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为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出让期限为20年(含建设期),实施范围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点位布局包括岳阳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中医院、市体育馆等215处公共场所停车区。上述公共停车区现有停车位共计10866个,需新建充电桩3367个(120kw充电桩1085个、60kw充电桩1698个、21kw充电桩584个),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充电桩基础工程、高压配电工程、弱电系统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等。 经估算项目总投资约21595.3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632.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48.57万元,预备费1014.06万元,建设期利息30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受让人负责筹措,具体投资规模以主管部门批准的金额为准。 本项目实施机构为点击登录查看,实施依据以《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
| 标的展示时间:2025年11月25T日 至 2025年12月19T日 |
一、收益权出让实施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完善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缓解电动汽车保有量日益增长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形成“盘活国有存量资源、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收益权项目建设内容及验收标准
受让人需在项目实施范围内的215处公共场所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即新建充电桩3367个(120kw充电桩1085个、60kw充电桩1698个、21kw充电桩584个),并且包括充电站点基础工程、高压配电工程、弱电系统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等,详见使用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新建充电站点、收费系统、运营服务标准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项目建设验收标准为须同时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DL/T578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Q/GDW155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三、收益权项目运营内容
受让人可自行或委托给有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运营,为电动汽车车主提供充电服务。受让人应配合政府盘活存量资产,并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同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收益权项目运作模式
收益权采取公开方式出让,政府以公开竞争性方式选择受让人,并由受让人向政府方支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后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收回投资以及实现投资回报。
五、收益权项目运作方式
1.拍卖成交后,受让人与出让人(即实施机构,下同)签署《岳阳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获得使用收益权,并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受让人应自行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也可就本项目成立专门的建设及运营公司(项目公司),履行项目投资主体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自行负责项目设计、监理、施工承包等单位的遴选工作。
3.在协议有效期内,受让人有权对经营权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以及通过合法经营获得投资收益。
4.在协议有效期内,出让人(实施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协议”约定条款对受让人进行监管和考核。
5.收益权出让有效期满后,“协议”自动终止,受让人需根据协议约定将收益权、运营场地以及投资所形成的相关资产移交至实施机构。
五、政府承诺及保障
1.保障受让人场地设施使用权
在“协议”有效期内,保证受让人享有项目范围内设置公共充电桩的场地设施使用权。
2.施工配套措施安排
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城管局负责就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施工配套事宜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
3.协助审批
实施机构协助受让人进行项目审批以及取得融资和运营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
4.协助争取优惠政策
实施机构协助受让单位向有关部门争取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补贴和行业优惠政策。
六、标的瑕疵及免责声明
1.因标的收益权所涉场地设施多达215处,点位分布较零散,因此场地交付时协调工作较大,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受让人承担。
2.由于收益权项目需新建公共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基础工程、高压配电工程、弱电系统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等,但出让人不提供电力、通讯等相关配套设施,一切以项目点位的场地设施现状为准,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风险概由受让人承担。
3.由于光线等现场拍摄条件限制以及图片色差等原因,拍卖人上传至“交易平台”的标的图片与资产状态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提请竞买人注意此项风险。
4.拍卖人在交易系统上传的标的图片、标的描述和相关信息,以及之前所发布的公告、编印的资料及说明,或者以其他形式对标的的真实性和品质以及参考价值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声像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当拍卖公告和拍卖资料有误时,以标的展示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物状况、工程质量、数量、面积、权益状况以及显性与隐性瑕疵等)为准,出让人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参与竞拍。
5.竞买人对所发布的拍卖信息、标的状况(含显性或隐性瑕疵)等有疑问的,应当向拍卖人提出咨询并在拍卖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邮箱:****@qq.com)形式函告拍卖人。
6.竞买人应亲自勘查和认真核实标的收益权所涉场地设施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状况、经营环境及市场前景、使用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瑕疵等),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概自行承担,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竞买人如未现场勘查标的或未了解标的瑕疵而报名参与竞拍则视为其认可标的现状以及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七、特别说明
竞买人报名前务必亲自向拍卖人充分了解标的瑕疵、受让条件以及出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情况,否则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行承担,且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法律效力。
由于收益权出让属政府行为,因此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和出让协议部分内容有可能不宜网上公开发布,请竞买人务必到项目实施机构(点击登录查看)或拍卖人处索取上述文件。
一、收益权出让条件及要求
1.在收益权出让有效期内,受让人享有依法经营、使用和处分公共充电站场的权利。受让人应按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并按《收益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
2.在收益权项目运营期间,受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并无条件服从出让人监管,同时自觉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否则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解除“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受让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1)受让人应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所需的各项证照和审批手续,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受让人自行负责对收益权项目依法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使用等。
(3)收益权项目运营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含建设、运营、维护、使用、项目设施协调费用)以及管理费(含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场地设施及设备保险费用)、折旧摊销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4)受让人在经营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等经济行为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基金自行承担,并对其在建设和运营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纠纷负责。
4.场地使用
(1)场地范围
场地范围为收益权项目约定的215处公共场所停车位区域,场地面积以实施机构认可的测量数据为准。
(2)场地使用的权利
实施机构将约定的215处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有偿授予受让人,受让人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在收益权有效期内合理使用场地。
(3)场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受让人不得从事充电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擅自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因受让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导致出让人损失的,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建设场地的供应
实施机构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后,按照受让人的项目投资建设计划配套提供场地,受让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将阶段性投资建设计划提交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在收到投资建设计划后30日内完成该批场地的提供,并协调相关单位同意受让方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期间临时出入。
5.受让人对公共充电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等应提交设计方案并征得出让人同意,且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6.项目资产权属
标的收益权出让涉及的资产权属均系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合同期内受让人仅获得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即收益权出让不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在收益权出让有效期内,项目建设和运营形成的资产(即项目资产,下同)所有权归出让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固定资产:项目区域内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材料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投资形成的非货币性资产,全部为固定资产。
②无形资产:本项目收益权出让有效期内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受让人取得本项目收益权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运营期申报或购买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7.项目资产更新重置
在收益权出让有效期内,受让人应保持项目的服务连续性,并根据项目设备、服务特性,需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新、服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充电雨棚、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升级改造、人员培训等。在经营期内的设备设施更新及安装充电雨棚、服务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受让人负责。
8.保险
项目建设和运营有可能遇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的风险,受让人及其供应商应购买并维持适用法律要求的保险。除强制险种外,受让人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的其他险种。
9.运营保证
拍卖成交后受让人应出具运营保证承诺书,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安全、稳定、高效和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应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公众监督,建立有效的反馈及改善机制,确保优质运营。如受让人违反“协议”约定或造成较大公众事件,实施机构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10.移交保证
受让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收益权出让期内项目设施的维修维护、移交后的质保及其他相关责任。移交保证时间为出让期满前十二个月,至出让期满后十二个月内有效。
如未按要求移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实施机构有权对受让人进行追究和索赔。
11.应急预案与安全生产
(1)应急预案
针对下列情形,受让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群体性事件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和所有危险源。
应急预案制定要求: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并报实施机构备案。
(2)安全生产
受让人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受让人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及预防演练。项目所属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管单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12.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1)受让人是经营权出让项目的环境保护责任主体,不应在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2)受让人应当执行或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3)受让人在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协议”的技术要求,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设施、单位和居民的破坏、干扰。
13.受让人在建设和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件及纠纷(包括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自行承担。
14.收益权出让条件及要求未尽事宜详见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出让协议的相关条款约定。
二、拍卖流程及要求
(一)勘查标的
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亲自到标的收益权所涉场地设施坐落地认真勘查和仔细核实实物状况,并与现场管理方联系,对其现状、配置和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物理状况、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以及瑕疵等进行实地查验和充分了解。请竞买人提前预约并自行前往充电点位现场勘查(预约联系人:****任女士)。
(二)竞买申请手续
1.竞买人请于报名前持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面的湖南CA岳阳受理点办理CA数字证书(****)。
2.竞买人应及时登录“交易平台”网上申请报名,并按要求上传资格证明材料(盖公章)以及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17时。
(三)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应以本单位银行账户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号交纳竞买保证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交纳),并自行确认到账情况。
竞买成交的,受让人(即买受人,下同)付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和拍卖佣金,并通过“平台系统”线上签署国有资产交易合同后,拍卖人凭委托人(即出让人,下同)出具的保证金转付通知函向岳阳市****
(四)拍卖价格的定义
1.标的经营权的保留价、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包含买受佣金、交易服务费以及买受人在标的收益权交割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应缴纳的税费、基金。
2.由买受人开具标的收益权出让价款的财政非税收据,但收益权出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
3.拍卖价格不包含项目审批、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设备设施更新、场地设施协调以及营业过程中涉及的水电、通讯、卫生等费用,并由买受人按规定据实缴纳。
(五)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1.标的成交以及竞买资格审核通过后,拍卖人在“交易系统”发起网签成交确认书。
2.买受人须在****17时前配合拍卖人在“交易系统”完成《成交确认书》等网签工作。
3.买受人须在****17时前配合委托人在“交易系统”完成《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网签工作。
(六)交易服务费
拍卖成交以及资格审核通过后,买受人须在****17时前向岳阳市****
(七)拍卖佣金
依照拍卖法以及湖南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佣金收取比率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并考虑降低买受人交易成本,拍卖标的成交的,买受人须在****17时前向拍卖人支付固定佣金(包干价)人民币29.45万元。交款账户如下:
户名: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岳阳东茅岭支行,
账号:1**** 0010 657,
行号:1****),
(八)收益权出让价款
买受人须在****17时前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20年期限收益权出让价款(拍卖费用付清后保证金可抵作出让价款),交款账户由委托人提供。
(九)标的收益权移交
1.标的收益权交付条件
(1)收益权交付日
双方签署的收益权出让协议生效日即为标的交付日。
(2)经营权交付清单
指收益权项目所涉资产明细,详见出让协议之附件。
(3)标的收益权所涉资产按现状(指权利现状和物理现状,含瑕疵)交付。竞买人确认报名参与竞拍即视为对使用资产的状态无异议、以及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受让人承诺因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自行承担。
(4)出让人确认收益权移交所涉的资产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第三方权益和其他债务,如有以上情况应由出让人全部清偿。
2.标的经营权交付程序
(1)受让人网上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后,向拍卖人领取《成交确认书》,并凭此文件在拍卖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署收益权出让协议。
(2)收益权项目所涉资产由出让人直接向受让人交付。双方签署收益权出让协议且受让人付清20年期限收益权出让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向受让人交付资产,并与其签署《标的移交确认书》。自《标的移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标的收益权移交给受让人。
(3)出让人若拖延交付标的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受让人资金利息损失。
(4)受让人应在接到出让人的标的交付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出让人交接,并按协议约定方式接收资产。
(5)标的收益权的收回时间、收回清单、移交标准及移交程序等以双方签订的收益权出让协议为准。
受让人应当将运营期间的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完整规范的移交出让人,且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物权限制及债务。
三、受让人违约责任
1.竞买人办理报名登记时,提交虚假资格证明文件或者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无效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违约竞买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起拍价30%的违约金。
2.受让人未按期配合竞买资格审核、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款项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违约受让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总价30%的违约金。
受让人违约的,拍卖人有权以保证金充抵本次拍卖的委托及买受佣金、交易服务费和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拍卖款项,也可经委托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违约受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的,违约受让人应当在20天内补足差额,并且不得再次参与拍卖。
3.拍卖成交后,受让人应当于约定时间内受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受让人逾期受领拍卖标的,或者违约不支付成交款项,导致委托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拍卖标的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保管费(20000元/天)、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4.受让人需承担因违约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的拍卖佣金、价差损失、保管费、保险费、资金利息、违约金等,导致拍卖人或委托人提请诉讼的,还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以竞买人、受让人共同身份认可和接受“交易系统”上传的公开转让文件以及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和出让协议所有条款的规定和约定,并接受其约束且无任何异议,同时受让人不得整体转让或单方面终止收益权出让协议,但委托人有权在不违反协议以及拍卖文件原则性规定和约定的前提下,可以完善收益权出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出让文件以及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收益权出让协议相关条款,并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交易编号:**** | |
| 公告开始时间:**** 17时00分00秒 | 公告结束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拍卖开始时间:**** 09时00分00秒 | |
| 报名开始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 报名结束时间:**** 17时00分00秒 |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 | |
| 起始价:30230.0万元 | |
| 交易方式:拍卖竞价 | |
| 增价幅度:100.0万元 |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由成交人承担 | |
| 确定竞得人规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买受人,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
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
使用收益权拍卖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网上公开拍卖的方式出让1宗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公开出让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概况 | 标的所在地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增价 幅度 |
| 1 | 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 使用收益权 | 标的使用收益权出让期限为20年(含建设期),实施范围为岳阳楼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点位布局包括岳阳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中医院、市体育馆等215处公共场所停车区。上述公共停车区现有停车位共计10866个,需新建充电桩3367个(120kw充电桩1085个、60kw充电桩1698个、21kw充电桩584个),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充电桩基础工程、高压配电工程、弱电系统工程以及配套工程等。 经估算项目总投资约21595.3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632.7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48.57万元,预备费1014.06万元,建设期利息30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受让人负责筹措,具体投资规模以主管部门批准的金额为准。 本项目实施机构(即出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实施依据以《岳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停车位可新增充电设施区域使用收益权出让项目实施方案》为准。 | 岳阳市市辖区 | 30230.00万元 | 1000万元 | 100万元 |
二、竞价方式的选择:网络拍卖
三、本次国有资产公开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湖南省(岳阳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http://222.242.228.198:9094/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符合竞买资格要求并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交易活动。
四、本次网上公开交易具体要求及竞得人确定方式详见标的公开出让文件。有意竞价者可登录湖南省(岳阳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人可于****17时00分00秒至****17时00分00秒,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公开出让标的相关文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价。
五、本次网上公开转让活动网上报名时间为****17时00分00秒起(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至****17时00分00秒止。
六、竞价人应及时登录湖南省(岳阳市****
七、本次网上公开转让活动竞价开始时间为****09时00分00秒(自由竞价时间为6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
八、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网上出让业务咨询电话: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 ****(任女士)
交易系统使用服务咨询电话: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南创益拍卖有限公司
****
1.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拍。
2.竞买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金和专业技术能力。
3.竞买人不得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的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列入的失信行为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的企业,并且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竞买人不得申请联合竞买。
| 轮次 | 竞买编号 | 出价时间 | 出价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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