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公开遴选工作的通告
全部类型江西赣州2025年12月08日
关于开展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公开遴选工作的通告
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1号)《关于印发〈赣州市****
一、遴选原则
门诊慢特病分为I类和Ⅱ类,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申请坚持按病种申请的原则,与赣州市签订了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经自愿申请提供全部或部分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达到申请条件后经评估合格按规定纳入相应病种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二、遴选对象
本次公开遴选的范围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具备“双通道”服务能力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三、申请条件
1.具备住院服务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纳入城市****
2.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提供Ⅰ类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既往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信息化改造达到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Ⅰ类和(或)Ⅱ类门诊慢特病的定点零售药店。
3.既往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需按规定重新申请及评估。协议期内重新评估期间可暂不停止医疗保障服务;未申请重新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解除其门诊慢特病医保服务协议。
4.申请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赣医保字〔2023〕25号”文件有关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协议管理三年以上(含三年)且在协议管理有效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能够提供独立办理门诊慢特病业务的服务场所,能够提供门诊慢特病所需药物的供应保障。
(2)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评估结果应为二星级以上(含二星级),定点零售药店绩效考核分级管理评估结果应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
(3)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每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应至少有2名执业医师,且执业医师注册执业范围与提供门诊慢特病诊疗服务范围相符合,且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且医师的第一注册地须在本医疗机构,非在编执业医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基金监督管理要求,完善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近三年未发现欺诈骗保行为。
(5)已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其评级结果须为C级及以上等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须参加并执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政策,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诺参加江西省集采药品“三进”行动并按要求优先配备销售集采中选药品。
(6)定点医药机构承诺严格执行并及时动态维护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现医保电子凭证、药品追溯码、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功能的应用,医疗保障、医药机构信息系统联通,完成接口改造,确保网络联通正常,数据传输准确。
(7)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应承诺其销售的同通用名同企业同剂型同品规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不得高于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价的最高价,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的,应承诺其销售的同通用名同企业同剂型同品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市三级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格的最高价,销售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8)定点零售药店按要求接入赣州市医保场景智能监管平台,应设置门诊慢特病药品专门经营区域,对所销售的药品设立明确的医疗保障用药标识,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定点零售药店应实行明码标价,至少保证有1名执业药师在专区负责药品审方。供应和储备相应门诊慢特病药品应具备符合冷链要求的储存、使用区域及设备,具备完善的冷链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设施;应使用一体化的医保结算和进销存系统,实时上传门诊慢特病结算信息及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相关记录。
(9)符合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
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1);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
3.非公立医疗机构须递交承诺书(详见附件4);
4.门诊慢特病资质认定审核表(详见附件5)。
(二)定点零售药店
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详见附件3);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详见附件2);
3.承诺书(详见附件4)。
五、申请材料受理
地址:详见门诊慢特病申请受理电话及地址(附件8)。
时间:****至****
六、遴选操作流程
为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公开遴选工作,操作流程参照《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操作规程》及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确保遴选工作依规有序、公平公正。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定点医药机构补充,有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3.评估:材料收齐后,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的形式开展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报市****
4.结果公示: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评估合格名单后,对拟纳入的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5.备案: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和评估相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6.协议签订: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补充协议或在原协议中增加条款。同时向社会公布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提供保障的慢病病种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7.其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由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开展评估,各分局负责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请分局党组同意后报市****
城市****
七、加强监督管理
遴选工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对收到的举报和问题线索,将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监督电话:****、****、****。
附件:1.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
3. 年度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承诺书
5.门诊慢特病资质认定审核表
6.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7.门诊慢特病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8.各县(市、区)医保定点评估受理电话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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