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嘉兴路街道办事处消防系统维保年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全部类型上海2025年12月08日
点击登录查看消防系统维保年检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消防系统维保年检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16.2万元,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对上海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消防系统维保年检;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消防系统维保年检)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法定从业条件,完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shhxf.119.gov.cn)备案
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获取时间:从**** 16时30分到**** 16时30分
获取方式:1报名资料: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16:30分起至****16:30分准备如下材料:1.1营业执照或等同合法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选一,应和实际投标代表一致,应具备正确的项目编号及名称,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3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提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截图(shhxf.119.gov.cn)(加盖投标人公章)。1.5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详见公告附件。2现场验证审核: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需携带上述符合要求的报名资料(含证照类原件),至点击登录查看进行现场报名验证审核及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证照类原件审阅后退回,其他资料均由代理机构留存,如有缺漏、差错或不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报名。2.1发售时间:****16:30分起至****16:30分止(北京时间)2.2发售地点:上海市****。2.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600元/本(售后不退)。2.4联系人:朱洪/胡晴晴。2.5联系电话:****-15。3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4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递交截止时间:**** 13时3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
开标时间:**** 13时3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
点击登录查看消防系统维保年检项目,数量一项。
预算金额:162000元整(含税人民币:壹拾陆万贰仟元整),超过该预算的报价均不予成交。具体涉及:对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消防系统,包括对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虹口区天镇路180号、上海市虹口区瑞虹路400号、上海市虹口区香烟桥路87号等相关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年检,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上海市****
联系人:钱老师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上海市****
联系人: 朱洪/胡晴晴
电 话: ****-15
电子邮件: ****@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及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___(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项目的服务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公司的
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人, 营业收入为___万元, 资产总额为___万元, 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以下为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仅供参照使用,无须编入投标文件
内。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
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
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
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11 年 06 月 18 日
实施日期:2011 年 06 月 18 日
采购便携式氢氰酸检测仪
招标预告上海20251217
采购登高车出租服务
招标预告上海20251217
采购叶片泵
招标预告上海20251217
采购自动拆米袋设备
招标预告上海20251217
上海地区外包项目员工福利采购询价
招标公告上海20251217
上海地区外包项目员工节日福利采购询价
招标公告上海20251217
中石化催化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基本有机催化剂制备基地建设项目(一期Ⅰ)链式输送机\200kg/h 20m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上海20251217
神经影像导航定位系统国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上海20251217
上海中医药大学张江学生生活园区3幢4号、31幢28号、4幢5-7号、18幢22号学生公寓维修项目招标预告(原标题:上海中医药大学张江学生生活园区3幢4号、31幢28号、4幢5-7号、18幢22号学生公寓维修项目)
招标预告上海20251217
19中国核建中核五公司化工与天然气工程事业部国际运输服务框架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上海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