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 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340弄2号2302、2303、2305室房产及5项电子设备)招标公告(原标题: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 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340弄2号2302、2303、2305室房产及5项电子设备))
全部类型上海2025年12月09日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描述 | 上海市**** |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徐字(2014)第001011号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28.31 |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空调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1 |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空调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2 |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热水器 |
| 计量单位 | 台 | 数量 | 2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价值分析结果不包含增值税。 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项目价值分析结果及转让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增值税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注册地(住所) | 张家港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粮油脂控股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标的资产成交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补足。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资金)不得少于成交价的30%。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首付款的,转让方将按标的资产成交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资产,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补足。受让方须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银行贷款审批结果出具后30日内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标的资产成交价-首付款-银行贷款)补足。受让方逾期支付剩余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标的资产成交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严重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退还首付款扣除交易保证金的差额,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扣除的保证金,用于弥补转让方损失,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保留追诉权利。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可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按国家法律法规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基金归受让方享有。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和贷款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和贷款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 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及配套设施的安装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 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新《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屋买受人,与新《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一致。(5)承诺已对本标的资产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本项目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0.8%向点击登录查看支付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98.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项目挂牌期间 |
| 展示地点 | 上海市**** |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 联系电话 | ****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处置清单-2302、2303、2305.xlsx | ||||
| 2 | 承诺函.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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