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电子胃肠镜系统、高清胸腔内窥镜影像系统采购(GXZC2025-G1-003366-JGJD)标项二招标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全部类型广西2025年12月09日
我公司于****收到由贵公司邮寄递交的关于电子胃肠镜系统、高清胸腔内窥镜影像系统采购(****)标项二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参数设置总体存在倾向性,疑似为卡尔史托斯品牌量身定制,具有排他性,歧视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1.输出分辨率支持3840×2160和1920×1080,逐行扫描。可处理 4K/3D/2D 画面信号;
▲2.具备调节画面亮度,暗处增亮,并降低反光;
▲3.测光功能 具有峰值测光和自动测光;
▲4.具备5种影像增强功能,其中3种可进一步提高组织辨识度,2种腔镜光谱分析处理模式可进一步提高血管辨识度;
▲5.兼容包含 3D 影像模块在内的 3 种影像模块;
▲8.主机可同时处理至少两路图像信号;
▲9.可实现单主机双镜联合,两幅不同内镜图像在同一显示器分屏显示;
▲10.有影像增强功能,实现图像色彩增益;
▲11.拥有腔镜光谱分析处理模式;
▲14.术野画面可实现上下、左右及 180°翻转功能;
▲15.具备一键切换4K/3D/2D 图像;
▲16.具备通过摄像头可操控手术设备,如气腹机、冷光源等,可实现与一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
▲19.主机模块化设计,可以原系统基础上升级为4K3D荧光功能,可接3D外视镜;
▲20.主机可兼容电子镜及光学摄像头,至少可实现4K荧光、4K白光、4K3D荧光功能;
▲21.集成图文处理功能,可录制高清手术视频及拍摄手术照片;
以上采购需求的技术条款与卡尔史托斯产品的技术参数高度重合,每条参数的设置虽然有三家满足技术要求,但是综合整个技术参数需求看只有卡尔史托斯的产品在技术层面接近满分,其它品牌无法与其有效竞争。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复1:
经征询各方意见,本项目已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和采购实施计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需求调查和论证均统筹安排、流程规范,需求调查工作共收回3家资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市****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与国家政策不符。
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中小企业品牌有符合本项目的产品有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但结合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不是实质性参数不满足就是重要参数扣分严重,不能有效竞争。
答复2:
经征询各方意见,本标项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如下:
本标项在“招标公告”的“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已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本标项在“招标公告”的“六、其他补充事宜”的第6点已明确“6、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3)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4)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5)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6)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本标项在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的价格评审中已明确“(1)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条件且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价×(1-10%);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价。”
本标项已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标品牌。
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对中小企业有优惠,实际上未查到本项目有中小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竞争的品牌的相关依据为你公司单方面收集的资料并做出单方面的认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
采购需求中,付款方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付款期限过长。
招标文件中P23 6.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全部设备安装使用验收合格,收到全额有效发票且完成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95%合同款,剩余5%合同款质保期满后经核验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付款前中标人未开具发票的,采购人有权不进行支付。
上述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剩余5%合同款质保期满后经核验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无息)。”不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有关规定,而招标文件款项分期,5%尾款支付时间为质保期满后(质保期≥3年),远远超过法律限定付款期限。因此,采购文件中有关付款方式的设置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答复3:
经征询各方意见,该修改请求予以采纳,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4:
评分标准,业绩要求对新成立或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构成歧视,分值过高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自****至今具有同类产品的业绩,每个业绩得1分,满分5分。
五份同类产品的业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并不困难,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该项评分因素则构成歧视性。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处于初创阶段,要取得业绩本身就非常困难,要在初创期获得五份所投产品同类产品的业绩更是难如登天,小微企业要提供五份同类产品的合同,必须要产品投入市场长期经营才可能取得。并且该项分值为5分,经营时间更长的企业实质上获得了更大优势。
因此,要求提供自****至今具有同类产品的业绩,并且每份1分,构成了对应标产品新开发未投入市场或刚刚投入市场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以经营年限对上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抬高了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的门槛,是不符合相关法规,不合理的评审因素。
答复4:
经征询各方意见,本项目业绩分属于招标文件综合评分点的设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范畴不属于资格条件的设定,也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编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已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专家并未对该评分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文件论证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期间未收到投标人对该评分点提出修改意见;该业绩要求的设定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本标项采购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关系诊断重要信息,结合项目实际,设定投标人业绩要求是为了考核产品各项参数性能的市场认可度以及售后服务经验,业绩要求时间虽然从****起算,但并不强制要求业绩必须为2022年份的业绩,截标时间前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且该评分点不属于评分标准的唯一性,本标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对应评分点做出实际响应,你公司认为该业绩评分设定不符合相关法规的相关依据为你公司单方面收集的资料并做出单方面的认定,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我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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