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及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股权资产等混合资产的公开拍卖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湖南长沙2025年12月11日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湘江资产”)将于****上午10时在长沙市****点击登录查看二楼(长沙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及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股权资产等混合资产进行现场公开拍卖竞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处置的资产为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资产及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股权资产等混合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截至转让基准日,标的资产债权部分:债权本息费合计58,668.87万元,本金余额 43,234.53万元,利息5,689.20万元,违约金/迟延履行金9,740.33万元,代垫费用4.80万元;标的资产股权部分:公司持有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375万元的股权,占总股本的99%。
以下为标的资产清单:
标的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形态 | 资产所在地 | 币种 | 债权合计(元)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余额(元) |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余额(元) | 代垫费用(元) (5) | 担保情况 |
| - | 合计 | - | - | 人民币 | 586,688,714.47 | 432,345,342.58 | 56,892,045.81 | 97,403,380.08 | 47,946.00 | - |
| 1 | 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债权 | 长沙 | 人民币 | 580,993,113.72 | 429,414,542.58 | 55,438,439.13 | 96,140,132.01 | 1. 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新银洲城项目土地使用权(44,219.13㎡)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 |
| 2 | 股权 | 长沙 | 人民币 | - | - | - | - | 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99%股权 | ||
| 3 | 天元区米兰百货商行 | 债权 | 株洲 | 人民币 | 3,029,836.70 | 1,560,600.00 | 772,366.09 | 672,657.62 | 24,213.00 | 保证担保:天元区曲美古诺凡希家具店、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家居广场晚安家居、李静、张日程、李光辉、喻英、廖孝敏、易国英、喻卫东、周桂棋、唐小艳 |
| 4 | 天元区曲美古诺凡希家具店 | 债权 | 长沙 | 人民币 | 2,665,764.05 | 1,370,200.00 | 681,240.59 | 590,590.46 | 23,733.00 | 保证担保:天元区曲美古诺凡希家具店、株洲市石峰区铜锣湾家居广场晚安家居、李静、张日程、李光辉、喻英、廖孝敏、易国英、喻卫东、周桂棋、唐小艳 |
瑕疵情况清单以及说明
一、瑕疵情况清单
1.序号1债权(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
本债权目前与债务人(兼抵押人)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进行调解,并取得法院司法确认文书,保证人以及质押人尚未确认,存在保证权益以及质押物优先受偿权利败诉或者丧失等诉讼风险;
本债权项下抵押物所在项目存在工程款待支付;本债权担保物可能存在基于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毁损/灭失、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减损担保物等情形;
本债权担保人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因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经营出现异常,或不具备对该笔债权的代偿能力;
序号2股权(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9%)
标的股权已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已过户至湘江资产;
标的股权可能存在因外部干预等原因而影响行使股东权利的效果的行政风险;
标的股权可能存在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前股东和/或第三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序号3以及序号4债权(天元区****
上述2户为关联债权,均为保证类债权,案涉债权项目未有抵押物,已被法院裁定终本执行,湘江资产尚未办理变更执行主体;
(2)债权债务人涉及多起诉讼,经营出现异常,或不具备对该笔债权的偿还能力;
二、瑕疵情况说明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湘江资产已经对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转让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1.标的债权
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因湘江资产并非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湘江资产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受让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该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湘江资产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
(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有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5)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法定或约定的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6)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7)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8)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1)债权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被第三方实际占用、查封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3)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4)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6)标的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7)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原债权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8)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9)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0)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1)标的债权可能存在部分抵押土地上存在建有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且建筑物非本债权项目的抵押资产;抵押厂房内可能存在机器设备且机器设备非本债权项目的抵押资产;
(22)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受让方不能将该等债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受让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23)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瑕疵或者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
(1)目标公司项下资产可能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毁损/灭失、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减损资产等情形;
(2)标的股权可能存在因外部干预等原因而影响行使股东权利的效果的行政风险;
(3)标的股权可能存在与目标公司相关的前股东和/或第三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3.费用承担
本次标的资产项目转让所涉及的交易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在资产交割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债权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以及在资产交割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点击登录查看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5.合同签订以及价款支付时间:买受人应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前述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
6.过渡期收入:基准日之后过渡期收入1,500万元一并转让。
7.买受人应在权利转移日(转让方收到买受人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标的资产文件、清算过渡期收入及完成股权过户(或股权代持)事宜。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资产,接受标的资产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湘江资产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资产自基准日至标的资产转移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湘江资产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如需了解有关本次交易资产的详细情况,请到公司网站(xiangjiang-amc.com)下载标的物介绍或与项目经理接洽。
项目经理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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