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2026.1-2026.12)【重新招标】-单一来源采前公示
全部类型湖南郴州2025年12月11日
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文件
一、谈判邀请
郴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点击登录查看)需采购2026年1月-2026年12月公共汽车租赁服务,诚邀贵单位进行谈判。
二、采购需求
2026年1月-2026年12月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采购需求计划表
|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要求 | 预计数量 | 单位 | 备注 |
| 1 | 白班时段(当日早上6:00-当日晚上21:59)租赁22座及以上公共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 | 按照《郴州**** | 7042 | 趟 | 预计数量为估算数,具体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
| 2 | 晚班时段(当日晚上22:00-次日早上5:59)租赁22座及以上公共汽车接送员工上下班 | 按照郴州****规定的运行线路、往返发车时间按时接送职工上下班 | 1410 | 趟 | 预计数量为估算数,具体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
| 合计 | 8452 | 趟 | |||
备注:租车费用据实按趟结算,《郴州****
具体的服务技术要求为:
1.郴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单位)租赁提供给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称我单位)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载客量为22座及以上的城区公共汽车(不限车型)若干。具体租赁车辆运行班次、接送时间、线路要求详见《郴州****》(附件1),并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贵单位公章的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供应商报价表(附件2),作为成交签订合同履约付款依据。
2.贵单位提供的车辆应年检合格,并购买齐全有效的车辆保险、乘客保险;配备驾驶经验丰富、证照齐全、工作认真负责的驾驶员负责车辆驾驶任务,提供优质服务;贵单位驾驶员因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由贵单位负责承担;按照地方政府及我单位相关要求做好常态化卫生防疫工作。
3.贵单位应保证正常发车,按时接送我单位员工上下班;如遇不可抗力、政府禁令、交通管制等情况不能准时接送,贵单位应及时通知我单位联络人处置;贵单位车辆在维修保养期间或发生突发故障时,应及时调用其它车辆接替服务,确保完成当次服务。
4.我单位如因工作需要而变更接送服务,将及时以微信或电话联系等形式通知贵单位,如我单位未按要求提前通知贵单位,造成运行事实,则我单位按实际运行趟数支付租赁费。
5.贵单位行车必须保障我单位乘车人员的安全,我单位乘车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行车的法律、法规(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在指定的停靠站点上下车,我单位乘车人员不得要求贵单位驾驶员随意停车、改变行驶线路;对车厢内不遵守我单位规章制度、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出现其他不安全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贵单位驾驶员及我单位乘车人员均有责任及时制止。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应具有经工商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企业法人组织;提供企业法人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为固定单价、数量据实结算方式。但单价应分别报出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含税价。本项目价格应包含人工成本、车辆修理费、油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停车费、违章成本等费用,并考虑一定的风险。
2.贵单位应按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供应商报价表(附件2)内容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谈判报价响应文件参加我单位采购谈判。
3.贵单位报价不得超过我单位含税控制价(附件3),白班时段(当日早上6:00-当日晚上21:59),含税控制单价 210 元/趟;晚班时段(当日晚上22:00-次日早上5:59),含税控制单价 360 元/趟。
五、成交标准
1.我单位谈判小组对贵单位提交的谈判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以约定的谈判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供双方履约遵行。
2.交货时间、地点:贵单位车辆应提前10分钟到达约定始发地点,准时发车;具体用车数量、接送时间、运行线路、中途停靠点设置,我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通知贵单位。
3.安装要求:无
4.质量安全要求:
(1)贵单位提供的车辆应年检合格,并购买齐全有效的车辆保险、乘客保险;我单位有权随时对贵单位所提供的车辆进行相关安全抽查,有权随时要求贵单位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或驾驶员。
(2)贵单位因车辆技术状况较差或者发生安全故障、或因驾驶员原因,在车辆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单位乘车员工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贵单位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情况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5.结算验收方式:
(1)双方公共汽车租赁业务经办人员每月实时对车辆租赁情况进行考勤和统计确认,并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2)租赁价格费用。我单位租赁贵单位公共汽车按照单价乘以趟数据实结算,白班时段(当日早上6:00-当日晚上21:59),含税控制单价 元/趟;晚班时段(当日晚上22:00-次日早上5:59),含税控制单价 元/趟,以上价格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在合同期内,除增值税税率政策变动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车价格。
(3)付款时间方式。双方于次月15日前核清上月租车费用,我单位凭贵单位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于次月30日前将上月租车费转入合同约定的贵单位银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事先通报对方特殊原因。
(4)每年12月份的车辆租赁费,按我单位年底财务关账前的实际工作日计算付款,12月份未付的租车费在次年1月份车辆租赁费中计算付款。
(5)贵单位发票账户信息、合同账户信息与收款账户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六、谈判程序
1.贵单位提交报价文件,并签到。
2.我单位采购谈判小组与贵单位谈判人员对本项目技术、服务、价格等合同内容进行谈判。
3.贵单位报出最终价格,经我单位采购小组评审同意后,由贵单位报价谈判人签字确认,谈判完毕。
七、谈判要求
1.谈判时间及地点:2025年 12 月 16 日上午 10 时,郴州市****点击登录查看后勤楼2307会议室。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3.贵单位参加谈判时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非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经贵单位签字盖章的报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贵单位需提供合法账户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该账户名称、账号须与签订合同时的账户名称、账号一致 。
附件:1.郴州****
2.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供应商报价表
3.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控制价表
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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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郴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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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供应商报价表 报价人名称:(公司印章)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 1.报价人在提交报价文件前应对本项目的有关采购范围(运行路线、班次、接送时间、服务需求、要求等事项)详细研究明了,应认真考虑自身报价风险以及中选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自身的报价,报价中应包括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执行及完成本项目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2.报价每一项目均包含人工成本、配件材料费、机械或工具费用、劳保用品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无论采购文件中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实施采购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的费用。 3.本项目控制价增值税率若有变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规定税率标准执行。 附件3 郴州卷烟厂-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2026.1-2026.12)控制价表 | ||||||||||||||||||||||||||||||||||||||||||||||||||||||||||||||||||||||||||||||||||||||||||||||||||||||||||||||||||||||||||||||||||||||||||||||||||||||||||||||||||||||
|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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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2026年1月-2026年12月公共汽车租赁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湖南郴州
乙方: 签订时间:
一、鉴于条款
鉴于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郴州****
二、业务内容
甲方按需求租赁乙方22座及以上大型公共汽车若干,用于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接送员工上下班。
三、合同期限
自****起至2026年12月31止,为期1年。
四、合同价款
4.1区****
白班时段(当日早上6:00-当日晚上21:59),含税单价 元/趟;晚班时段(当日晚上22:00-次日早上5:59),含税单价 元/趟。
根据甲方生产需求按照单价乘以趟数据实结算。
4.2 本合同增值税税率为 % ,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本合同的不含税金额不变,新的含税金额按以下方法确定:以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基准价,按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计算新的含税金额,新的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
五、合同履行期限、内容、方式、验收标准及支付
5.1双方于次月15日前核清上月租车费用,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于次月30日前将上月租车费转入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乙方应当在甲方付款前出具本阶段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5.2每年12月份车辆租赁费,按甲方年底财务关账前的实际工作日计算付款,12月未付的租车费在次年1月份的车辆租赁费中一并计算付款。
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合同无履约保证金条款。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提供的车辆应手续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年检、购买保险、行驶证等。
7.2 乙方应配备证照齐全、工作认真负责的驾驶员负责租赁车辆的驾驶任务,确保文明驾驶,保证优质服务。乙方驾驶员因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
7.3 乙方驾驶员应做好租赁车辆清洁卫生,并按照地方政府及甲方相关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7.4 乙方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发车时间和行车线路。
7.5 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驾驶员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提出改进服务质量方面的建议。乙方驾驶员如有不受甲方乘车人员欢迎的行为,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拒绝继续使用该驾驶人员,并要求乙方进行调换。
7.6 乙方行车必须保障甲方乘车人员的安全,甲方乘车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行车的法律、法规(如: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在指定的停靠点上下车。如甲方人员强行在禁区或未申请地点上下车,乙方驾驶员必须劝阻并不予停车。劝阻无效后而产生的事故和违章、违法责任由甲方人员自负,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7 乙方车辆应保持良好车况,冬夏两季确保空调正常运行,窗帘悬挂满足正常需求。
八、违约责任
8.1因乙方原因未能准时接送,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乙方除免收当次租车费用外,还应同步承担相当于本次租车费用100%的违约赔偿责任。
8.2因乙方车辆或驾驶员责任原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员伤亡的,乙方应依法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8.3 因乙方驾驶员不文明驾驶,造成甲方人员磕碰、摔倒的,按照50~200 元/次从车辆租赁费中扣罚乙方还应承担甲方人员因本次事件所产生的误工、医疗、护理、鉴定、交通等相关费用。
8.4若乙方或驾驶员未完全履责,造成甲方乘车人员投诉的,经双方协商认定,按照50~500元/次从车辆租赁费中扣罚。
九、保密条款
9.1乙方从甲方处获得的任何性质、任何内容、任何载体、任何形式的非公开信息(包括: 依据合同性质及业务实际确定)均为保密信息,乙方只能由其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工作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乙方不得做其他用途,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人员和机构。
9.2如乙方将在甲方处获取的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均同意将本方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仅限制在涉及本合同执行的工作人员范围,并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严禁私自泄露。
9.3乙方在本合同项目结束后,负责将本项目的所有相关信息及资料完整地交付甲方,不得自行保留,否则,视为违反本合同保密条款。
9.4乙方(含乙方关联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均为保密义务人。乙方应当确保获知甲方保密信息的上述人员或机构知悉且同意于任何时间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及受其约束,负有与乙方同等保密义务,且乙方应当对上述人员或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5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撤销、无效或终止而终止。乙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甲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乙方应当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相关信息。
十、知识产权条款
本合同无知识产权条款。
十一、廉洁条款
11.1合同双方应守法经营、廉洁自律,共同遵守《廉洁履约协议书》(见合同附件2),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2若乙方包括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有甲方明示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甲方有权将该不良记录记入甲方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根据甲方的供应商管理规定予以违法失信惩戒,包括但不限于追究供方违约责任乃至解除合同,且保留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媒体公开的权利。
11.3当乙方出现不良行为情形时,甲方有权按照《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见合同附件1)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十二、特别提示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对供应商管理的要求。本合同中涉及的甲方有关技术标准、检验标准、财务制度、供应商管理、供应商管理评价规则等企业内部文件,以及相关的招标文件、商务谈判文件或记录为本合同履约要求的一部分,乙方在此明示已知晓有关内容,并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甲方内部文件的最新要求。
十三、不可抗力条款
13.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旱灾、风灾、雪灾、冰灾、地震、山崩等;政府行为,如政策变化、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禁运、疫病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13.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并在15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如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怠于通知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的相应损失。
13.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因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13.4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13.5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
14.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并签订补充合同。
14.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4.2.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14.2.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4.2.3丧失商业信誉;
14.2.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据本条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甲方认为乙方可能存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时,甲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上述情形消除后7日内,甲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通知乙方恢复履行。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14.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4.4.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14.4.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注意:须与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致);
14.4.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4.4.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5.1乙方迟延履行超过30日,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履行的(书面形式是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14.6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根据验收结果据实结算。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县区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本合同和附件;2.中选通知书;3.单一来源采购谈判文件。以上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十七、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通知送达
18.1 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18.2 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 本节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各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18.4 合同各方当事人保证提供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使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电子送达信息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信息,导致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18.5 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十九、其他约定
19.1合同到期后,甲方如仍有服务需要,应优先考虑与乙方续约。
19.2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二十、合同附件:
附件1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2 廉洁履约协议书
附件3 公共汽车租赁安全协议
甲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
田家湾村新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籍涛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郴州市工行北湖区支行营业部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40740W 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1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中烟采购业务活动中供应商的行为,防范采购领域廉洁风险,推动湖南中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公司)的采购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加公司采购业务活动,向公司提供工程、物资、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为谋取自身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烟草行业制度规定、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烟草企业利益的行为。(见附录A)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遵循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程序合法、审慎认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党组会和各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是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主体。公司党组会负责供应商行贿行为、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及所有暂缓、缩短或降低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的决定。各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认定,提出暂缓、缩短或降低执行不良行为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公司各级规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范管理部门”)是供应商不良行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规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办”)是公司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修)订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核实,并向公司党组会提交处理建议;负责向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提供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负责按中国烟草总公司要求提报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信息。
(二)各单位规范管理部门是各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收集、核实,向本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最终处理意见向公司规范办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规范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级采购管理、业务实施、业务需求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配合规范管理部门进行供应商不良行为的调查核实,在采购业务活动中发现供应商涉嫌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规范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涉嫌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业务实施部门负责将本单位的处理决定及时书面告知被处理的供应商。
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应通过合同约定方式要求为公司采购活动服务的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监理、造价咨询、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现供应商涉嫌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 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禁入措施,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公司新采购活动中做中标资格否决处理;
(二)业务处置,指对在供供应商采取警示约谈,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等处理措施。
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适用于所有不良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追究违约责任。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良行为构成违约的在供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包括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要求支付约定违约金以及赔偿其他损失等。符合终止或解除合同条件的,依法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供应商被中国烟草总公司通报存在行贿行为的,在参加公司采购活动中经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被相关行政、司法部门认定存在不良行为的,将其列入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并根据行为严重程度,在公司范围内实施禁入措施和业务处置。
(一)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禁入期1年。在供供应商降低未执行供货份额20%或缩短未执行周期服务期限20%,扣除履约保证金20%;
(二)认定为较重不良行为,禁入期2年。在供供应商降低未执行供货份额40%或缩短未执行周期服务期限40%,扣除履约保证金40%;
(三)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禁入期3年。在供供应商降低未执行供货份额60%或缩短未执行周期服务期限60%,扣除履约保证金60%;
(四)认定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永久禁入。终止或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100%。
在供供应商未缴纳履约保证金,产生的违约行为在应付款扣除相应违约款。在供业务无备选供应商参照附录F执行。
第十二条 禁入措施和业务处置从认定之日起执行。被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监管部门公告存在不良行为的,或被中国烟草总公司通报存在不良行为的,如规定了处置期限按其规定期限执行,如未规定处置期限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 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在处理期内,或处理期满后,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提高其当次不良行为严重程度一档,并从当次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在处理期内,因其提供的工程、物资、服务暂时无法替代的,由业务实施部门、需求部门提出意见,规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经集体研究后,报告公司规范办(附录B),经公司党组会审定后,可以暂缓、缩短或降低执行处理措施。公司规范办及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备。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的核心技术资料公开,交给其他供应商使用。
第十五条 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在处理期内,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申请缩短禁入期和(或)降低业务处置力度,但实际禁入期最短不得少于处理决定对应时间的一半,实际降低比例不得少于处理决定对应比例的一半。因行贿行为而认定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原则上不得缩短禁入期和降低业务处置力度。
第十六条 存在不良行为供应商提出的缩短禁入期和(或)降低业务处置力度申请,由业务实施部门、需求部门提出意见,规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各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经集体研究后,报告公司规范办,由公司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禁止措施,适用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以及上述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且不受其名称变更的影响。
第四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规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涉嫌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初步认定供应商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供应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根据核实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规范管理部门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建议提交公司党组会或各单位党委会(党总支会),对处理建议进行研究,认定是否属于不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做出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规范办备案(附录C),备案通过后,各单位及时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知书》(附录D)送达供应商。如为在供供应商,备案同时需报送具体业务及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涉及行贿供应商的且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司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复印件移交规范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行贿供应商列入行业“黑名单”提报表》(附录E),并逐级报送公司规范办。公司规范办应在收到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相关内容,报公司党组会集体研究,做出认定。公司规范办根据决定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购活动要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进行查询,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其参加公司采购活动做中标资格否决处理:
(一)被列入行业和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投标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在有效期的;
(三)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
(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前三年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认定供应商存在单位行贿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行贿行为的:
1.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以内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一年内的;
2.行贿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两年内;
3.行贿认定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行贿行为认定期限在开标之日近三年的。
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项目的上述查询工作,业务实施部门组织非招标项目的上述查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务实施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对查询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被列入第二十二条情形的供应商不能参与公司新采购业务活动。在供供应商要补充签订廉洁协议,由业务实施部门牵头组织进行警示约谈,明确廉洁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业务实施部门在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时须进行查询,被列入第二十二条情形且在禁入期内的,不得与其续签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采购业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需及时纠正,造成后果的,由规范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公司《综合管理考核细则》《公司问责工作实施细则》等,提请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1.采购业务活动中不履行查询程序、不落实查询结果的;
2.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未及时上报、故意瞒报,或因疏于监管未提请认定供应商不良行为的;
3.未及时或全部落实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置措施的;
4.利用本管理办法对不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排挤歧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5.有其他违规情形需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核查时,发现公司员工有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司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按本办法最新版本执行。
第七章 附录列表
| 编号 | 记录名称 | 保存处 | 保存期限 |
| 附录A |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 | ——— | ——— |
| 附录B | 供应商不良行为暂缓执行处理决定申请表 | 公司规范办 | 五年 |
| 附录C |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备案表 | 公司规范办、采购办 | 五年 |
| 附录D |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知书 | 业务实施部门、各单位规范办 | 五年 |
| 附录E | 行贿供应商列入行业“黑名单”提报表 | 公司规范办 | 五年 |
| 附录F | 与不良行为供应商业务切割操作规程 | ——— | ——— |
附录A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
| 行为类别 | 不良行为 | 具体情形 | 不良等级 | |||||
| 采购寻源 | 违法违规违纪获取采购信息 | 1.非法打听、获取潜在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保密信息的; 2.以非正常渠道接触知悉采购活动评审情况的人员,打听评审情况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扰乱采购秩序 | 3.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恶意威胁、骚扰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本单位采购工作人员的; 4.违反采购评审现场纪律或扰乱评审现场秩序且不听劝阻; 5.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评审现场撤销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干扰其他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7.对本单位采购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恐吓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弄虚作假 | 8.以他人名义投标,参与采购活动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9.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10.超越资质等级承揽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项目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项目的; 11.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其他供应商或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在本单位采购活动中,对政府监管项目,被评标委员会提出经政府监管部门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对非政府监管项目,被评标委员会提出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围标串标的,没有明确新采购活动禁入期限的。 13.同一项目不同标段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采取选择性提交企业资质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 | 合同签订 | 14.在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5.无正当理由在中标(成交)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16.在所有中标供应商中以最低报价中标,无正当理由在中标(成交)后拒不签订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合同执行 合同执行 | 17.履约期间,供应商资质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及时告知本单位或故意隐瞒的; 18.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延迟交付、不完全履行、偷工减料、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形的; 19.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降低标的物标 准的; 20.工程项目供应商不配合属地管理工作,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 工程协调会等会议,造成项目无法有效开展的; 21.履约期间向本单位恶意加价,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提高供货份额,或以不正当理由拖延工程结算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22.将中标(成交)项目整体转包,或肢解项目后转包,或违约分包的; 23.擅自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的; 24.因延迟交付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影响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 25.提供的物资、服务出现严重问题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且拒绝协商解决的; 26.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或骗取工程款的; 27.在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8.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侵犯知识产权,或含有重大安全漏洞,或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 29.信息化建设项目或运维项目发生重大事故,信息化建设项目不按等级保护要求进行网络安全防护, 对系统运行或网络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30.故意隐瞒质量瑕疵,给本单位产品质量带来风险,或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合同履约 | 31.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按本单位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32.工程项目供应商档案资料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 档案资料。 33.履约期满后或履约终止后,不向本单位提供完整的项目成果资料,或故意拖延、拒绝与新的中标(成交)单位交接工作和资料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泄密 | 34.擅自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敏感信息等,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造成本单位损失 | 35.因员工劳动关系、保险缴纳、工伤处置、作业现场防护不到位等原因,使本单位成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或给本单位造成损失。 | 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36.因违法、违规、违约造成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 经济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下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37.违反合同约定,向本单位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烟用包装材料实物、模板、标样信息、工艺参数、防伪技术等,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项目实施 | 安全生产 | 38.对安全事故隐患未按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及时消除,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且拒不整改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39.在吊装、拆除、动火、高处、有限空间、杀虫等危险作业时不符合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且同一服务周期内根据合同或《安全协议》处罚3次(含3次)超过2000元及以上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40.供应商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本单位经济损失的。 |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认定伤残等级1-3级伤残1人,或单次造成认定伤残等级4-9级2人的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3人(含)至5人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5人(含)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41.对公司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违法违规违纪进行利益输送 | 特定关系人利益输送 | 42.安排本单位业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在其单位或关联单位工作的; 43.从本单位业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投资的企业处进行采购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对本单位干部职工行贿 | 44.为本单位业务相关人员及特定关系人支付学习、培训、旅游、出国留学等费用,邀请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吃、钓、游、玩、赌等消费娱乐或赌博活动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45.在与本单位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本单位人员“索、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46.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行贿,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认定的行贿数额分别为: | 不满100万元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向公司多个单位、多名干部职工行贿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47.向本公司干部职工行贿的供应商在禁入期满后再次向本公司干部职工行贿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对本单位外采购相关人员行贿或受贿 | 48.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本单位采购业务中存在收受贿赂、恶意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49.向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 尚未构成犯罪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构成犯罪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通知的 | 50.中国烟草总公司公布的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或通知的行业其他直属单位行贿供应商名单,明确新采购活动禁入截止日期的。 | 日期为公布或通知的当年或之后第一个自然年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日期为公布或通知后的第二个自然年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日期为公布或通知后的第三个自然年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禁入期为永久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异议与投诉 | 虚假异议或投诉 | 51.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异议的; 52.捏造事实或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对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侮辱或恶意投诉的; 5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54.异议已答复或明知其异议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仍然向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寄(送)材料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55.一年内三次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 56.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虚假、恶意投诉; 57.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向本单位进行投诉的。 | 较重不良行为 | |||||||
| 政府公告 | 质量抽查 | 58.在国家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或者专项监测抽查中,被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政府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不良行为 | 59.国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在本单位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新采购活动的。 | 禁入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 | 一般不良行为 | |||||
| 禁入期在1-2(含)年 | 较重不良行为 | |||||||
| 禁入期在2-3(含)年 | 严重不良行为 | |||||||
| 禁入期为永久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其他 | 其他不良情形 | 60.在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检查调查和各级监委的案件查办中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 严重不良行为 | |||||
| 61.三年内被5家行业省级直属单位列入较重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62.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湖南中烟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情形。 | 对应等级 | |||||||
附录B
供应商不良行为暂缓执行处理决定申请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姓名)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 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 禁入期限 (起止时间) | 申请暂缓执行单位 | 暂缓执行理由 | 暂缓执行期限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中“暂缓执行理由”指暂缓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具体事由。
2.本表涉及个人身份证信息时,应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附录C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决定备案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姓名)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 | 直接责任人(如有)及其身份证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认定单位 | 认定日期 | 不良行为情形 | 处理措施 | 禁入期限 (起止时间) | 备注 | |||
| 本单位(部门)在供业务处置情况 |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姓名) | 是否有在供业务 (是/否) | 项目名称 | 项目合同总金额(万元) | 项目截止期 | 已支付总金额(服务期) | 未执行总金额(服务期) | 处置措施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中“认定日期”指认定单位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的时间。
2.本表涉及个人身份证信息时,应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3.本表涉及的相关资料(包括并不限于证据性材料、专题会议纪要、党组或党委会会议决议)应随同此表一并上报。
附录D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通知书
××(供应商名称或者姓名):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烟草行业政策以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现对你单位/你在参与××(项目名称)中的不良行为处理如下:
一、不良行为情形描述:
二、处理措施及期限:
XX年内(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禁止参加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直属单位、控股企业的新采购项目。
请将处理措施及期限告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姓名)。
如对上述处理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录E
行贿供应商列入行业“黑名单”提报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报送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 | 行贿人及其身份证号 | 行贿数额 | 列入“黑名单”期限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此表涉及的生效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应随同此表一并上报。
附录F
与不良行为供应商业务切割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有效执行行业对不良行为供应商的管理规定,强化采购供应安全保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备用供应商是指当供货供应商出现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情形时,可以按公司相关管理要求接替供货的中标人。
第三条 健全备用供应商使用机制。采购实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涉及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服务采购建立备用供应商机制,经公司采购联席会议决定后,由采购实施部门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供应商数量及选取办法、启用及业务分配原则、计价规则等。备用供应商数量一般为中标(选)人+1,并列入候选人进行公示。业务实施部门应与备用供应商签订预约合同。供应商若采取自愿放弃备用资格的,可依次进行递补。
第四条 实施提前验证工作。备用供应商确定后,采购实施部门应及时邀请其按公司试用论证相关管理办法及《供应商管理程序》参加材料试用论证及现场评审工作。因特殊情况需立即启用备用供应商的,按试用论证管理办法的特殊情形优先组织样品检测、试验。备用供应商的现场评审及材料试用论证工作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原则上发出启用备用供应商通知书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通过材料试用论证和供应商现场评审的备用供应商,除直接替补供货外,原则上在下一轮采购周期内,中选同类品规采购项目时不再重复评审。对因材料试用论证不合格(小试允许2次)、现场评审不合格(允许2次)的备用供应商,取消其备用资格,同时可依次确定备用供应商进行递补并开展上述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首次签订合同时,以所有供货供应商(备用供应商除外)每个系列或规格最低报价为合同价;当备用供应商启动且能正常供货时,按照每个系列或规格的首次合同价与备用供应商报价中较低者为新确认合同价,所有供货供应商按照此新确认合同价签订新合同。
第七条 当供应商出现禁止供货情形时,规范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采购、法律、审计、纪检监察、业务实施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商议应对措施(含备用供应商启用、业务量分配、业务切割时限等),由公司规范办将商议结果报公司党组会审议决定后,立即启用备用供应商。
第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党组会决定,向备用供应商发出启用备用供应商通知书;由业务实施部门与备用供应商签订供货供应商合同并督办其完成现场评审、材料试用论证,现场评审、材料试用论证合格后可进行正常供货;备用供应商的业务分配按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规范办、采购办对备用供应商的提前试验工作进行督办及查证;公司规范办、纪检监察部对供应商的业务处置情况进行查证;贯彻执行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党组巡察范围。
第十条 本规程执行情况由公司规范办及时向公司党组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廉洁履约协议书
甲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强化甲乙双方守法经营、廉洁自律意识,防范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廉洁履约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与本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以投资入股或其他形式与乙方存在利益关系。
本廉洁协议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甲方本业务相关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2. 甲方与本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乙方相关业务;不得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等。
3. 甲方与本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接受乙方安排的请吃、请钓、请游等消费娱乐活动;不得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财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或接受乙方参加家中乔迁、寿宴、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等。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保证在参与甲方采购活动的过程中提供的各种证照真实、合法、齐全、有效。保证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因招投标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并坚决抵制围标串标、买卖资质、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及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2.不得接受甲方与本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
3.不得安排甲方本业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在乙方或乙方关联单位工作。不得从甲方本业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投资的企业处进行采购。不得将工程与采购合同转包,不得将工程与采购合同分包给甲方本业务相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其投资的企业。
4.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贿。不得为甲方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报销学习、培训、旅游、出国留学等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邀请甲方本业务相关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吃、钓、游、玩、赌等消费娱乐或赌博活动。
5.在与甲方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人员“索、拿、卡、要”等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洁协议的第一条约定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管理要求,依据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甲方供应商管理有关制度中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甲方新采购项目的处理。同时,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通过媒体公开上述行为。
3.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
1.本廉洁协议书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接受并严格遵守。
2.本廉洁协议书在主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与主合同同步生效。
第五条 特别提示
甲乙双方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廉洁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已准确理解,对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
附件3
公共汽车租赁安全协议
甲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定地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合同相关
商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二、 乙方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资质名称: 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乙方安全生产条件: 城市****
三、 甲方职责
四、 乙方职责
五、 争议解决
六、 其它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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