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温金路1939号木材市场商务办公楼一至九层非居住、办公用房整体5+5年租赁权(第二次)
全部类型浙江温州2025年12月12日
温州市****非居住、办公用房整体5+5年租赁权(第二次)
| 挂牌价格 | 171.30 万元(首年) |
|---|---|
| 出租面积 | 建筑面积约11795.05平方米,其中一层非居住面积约778.73平方米,二层至九层办公面积约11016.32平方米。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出租标的地址 | 温州市****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叶女士 周先生|联系电话:****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状态 | 目前存在8户次承租户,系原承租人转租遗留。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点击登录查看,浙(2020)温州市****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71.30 万元(首年)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首年租金171.3万元(不含物业管理费),租金不设固定调整比例。5年租期租金前3年为第一个评估周期,第4年至第5年为第二个评估周期。如租赁合同续期,下个5年租期租金的前3年为第一个评估周期,第4年至第5年为第二个评估周期。在每一评估周期届满前一个月,木材集团选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租金重新评估,届时按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作新一轮周期内租金金额,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租金支付要求 | 首期租金(即扣除装修宽限期后的首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后续每期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承租人应在当期租金到期前30日支付下一期的全额租金。承租人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非居住、办公用途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采取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形式,保函有效期覆盖整个租赁期,金额为首年全额年租金(减免金额计入),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缴清。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承租人自行办结工商和税务注销或迁移手续并腾空完好交付房屋后,无息退还。 2、租赁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和政府征收、拆迁、整改、政策变化、温州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业与能源发展集团”)制度调整等因素导致租赁合约无法继续履行的,自接书面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租赁标的物因政府规划被征用或拆迁而获得的补偿,若补偿款中有涉及与承租及经营损失和承租方装修、改造、改建等相关的补偿归承租人,若无涉及,相应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予赔偿。 3、5年租期租金前3年为第一个评估周期,第4年至第5年为第二个评估周期。如租赁合同续期,下个5年租期租金的前3年为第一个评估周期,第4年至第5年为第二个评估周期。在每一评估周期届满前一个月,出租人选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租金重新评估,届时按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作新一轮周期内租金金额,并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评估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具体由双方另行签署的续签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整体出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人不得有任何与拟实际使用本租赁物不符的意图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拟与其他意向承租人串通、拟整体转租(含委托、变相转租等)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给其他意向承租人(含其关联人、关联单位)的任何意图或行为。 5、意向承租人报名参加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探勘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权证情况、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以及周边环境,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存在风险等作充分了解和预见。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发生损坏或妨碍安全使用等情况,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出租人。 7、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房产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卫生费、治安费、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关的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 8、承租人须自行负责办理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开展合法经营;租期届满,出租人仍就本宗房产对外招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税费缴纳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承、租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9、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为准(即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处理,并履行物业及业主、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公约;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分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10、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完善消防安全等设施,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不作任何承诺、保证或补偿,一切手续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 11、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1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整体转租。 13、标的物现状:该标的物内目前存在 8 户次承租户,系原承租人转租遗留。标的物交付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正式租赁合同签约时间以出租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关于上述次承租户后续是否继续租赁、租金及相关事宜,需由最终中选的承租人自行与次承租户协商确定,出租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调与协助。若在标的物成交后1个月内协商不成的,则由出租人负责腾空,但腾空期限未定。同时,承租人应无条件理解出租人在清退次承租户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标的物成交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含1个月协商期),次承租户未协商成功或未退场,导致出租人不能交付标的物时,承租方可以按以下任一方案进行选择:1、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人交付标的物后,再行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也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出租人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租方不以任何理由再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如标的物成交之日起未超过三个月(含1个月协商期),出租人已完成腾空或承租人与次承租户协商成功,可以交付标的物时,但承租人未按约与出租人签署租赁合同的,则承租人需承担违约责任,首期租金(即扣除装修宽限期后的首年租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承租人还需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无论标的物是否顺利交付,承租人均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承租人已充分理解上述内容并自愿完全受到本次招租文件的约束,今后不以任何理由向出租人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或抗辩减免租金,或不履行租赁合同等。 14、对经审核通过的意向单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通过公开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若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家意向单位报名的,则在不低于招租底价报价的条件下,直接确定承租人。 | ||||
| 租期 | 5+5年(如承租人在前5年租赁期内完全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在出租人仍对外继续出租该房产的情况下,经出租人于租赁期届满前30日内对承租人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80分及以上《木材市场商务办公楼考核表》,则双方按新的评估价作为租金,协商一致后续签下个5年的租赁合同(续签合同不再享受减免装修宽限期政策,租金不设固定调整比例)。若考核低于80分或双方协商不成的,则本合同于租赁期满即终止,不再续签合同。) | ||||
| 有无免租期 | 有 | ||||
| 免租期时间 | 6个月 | ||||
| 是否包含在租期内 | 是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准)。 2、未被列入市属国企承租人黑名单的(以不在委托方提供的名单内为准)。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34.26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 | ||||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资产展示安排:****起至****下午5时止。 3、资产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4、咨询电话:****、**** 5、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6、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交易条件公示内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10:00;限时竞价开始时间:****11:00) |
| 项目附件 | 市场商务楼考核表.pdf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女士 周先生 | 电话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 | 网址 | https:****/ |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 |
| 联系人 | 周先生 | 固定电话 | **** | |
| 手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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