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口新区77省道道路北首灵昆安置区3-A-04地块一年租赁权
全部类型浙江温州2025年12月12日
瓯江口新区****一年租赁权
| 挂牌价格 | 33.50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出租面积:约4645.89平方米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出租标的地址 | 瓯江口新区****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点击登录查看、厉女士|联系电话:****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瓯江口新区**** |
| 土地证号 | 无 | |
| 土地面积 | 4645.8900平方米 | |
| 用途 | ||
| 类型 | 已征待建设用地 | |
| 使用年限 | ||
| 已使用年限 | ||
| 使用期限 |
| 标的状态 | 使用(原合同于****截止。)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土地证,权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现委托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价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人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竞价方式:此次交易中的项目采用网络竞价(结果行权)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具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产生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第二阶段为非优先权人竞价阶段最高报价人追加报价,用时180秒(该阶段最高报价人未加价报价的,则180秒后进入下一阶段),产生最终报价;第三阶段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用时至多3600秒。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3.50 万元/年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起始价33.5万元,租金六个月一付,先付后用,并于上一期到期日前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放弃 | ||
| 租金支付要求 | 承租人竞得的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 | 出租用途 | 1、竞得人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期间,租赁场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不得用于体育场所经营,且不得转租。 2、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金确定和支付方式:以不低于本期租金竞价底价的成交价为本期租金,租金六个月一付,先付后用。 2、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竞得人支付本期租金成交价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前付清;租赁协议终止,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竞得人结清各项费用、腾空场地并经出租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 3、其它费用: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电气费等费用均由竞得人负责;租赁场地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出租人不予补偿。 4、标的物现状:上述场地意向承租人应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情况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后,再参与竞拍会,参与竞拍会的即表示认可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同时竞得人自行办理工商、消防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竞得人承担,并放弃索赔权。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原承租人腾空后现状)为准。 5、若租赁期间因政府行为、城市建设工程启动、拆迁、公共利益等其他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本租赁协议,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无条件腾空并退还场地,出租人退还未到期已付未用的租金,竞得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6、竞得人须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期间,租赁场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不得用于体育场所经营,且不得转租。租期届满后,如出租方继续招租,竞得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7、竞得人应按防洪堤安全使用荷载规定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即防洪堤堤线内侧50米,330国道沿线退让20米范围为禁止使用区域,如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买受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8、租赁期间,竞得人如需在场地内增设店招、集装箱、临时建筑等设施及开展经营事务的,其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报出租方备案。临时建筑质量安全、环境卫生、治安维护等管理责任概由竞得人承担。竞得人不得以场地使用功能、附属配套设施设备不全、相关资料不齐等原因致使相关手续审批受阻或审批无法通过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9、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竞得人投资建设的配套设施设备,由竞得人自行拆除处置;如逾期30天未处理,即视为竞得人放弃其所有权,出租方有权对上述配套设备设施按无主物处理,且出租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出租方要求保留不予拆除而竞得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拆除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的,竞得人须将租赁地块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硬化破除、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拆除、垃圾清运等),经出租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地块收回。 11、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原承租人要在竞得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缴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租期从原租赁合同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若未按规定时间节点缴清,视为自动放弃,由出租人另行安排出租,同时没收竞价保证金。已进入装修的,腾空并恢复原状,装修等一切损失出租人不做任何赔偿,同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腾空前的场地占用费,如一个月内拒不腾空的,视为放弃场地内物品的所有权。 12、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 (1)原承租人要在竞价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做好腾空移交工作。原租赁协议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的过渡使用期间租金,按本次竞拍成交价租金标准收取,结清相关租金和费用。如未按时腾空,超1个月部分的天数租金按竞拍成交价租金标准的双倍收取(即逾期腾空期租金=应腾空当日租金*2*延期腾空天数),且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腾空场地,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承租人承担,同时对场地内所有未按时腾空物资视作原承租人放弃所有权,可由出租人自行处置。 (2)竞得人要在竞得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在收到《场地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期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未按时缴纳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出租人可以另行安排出租并没收竞拍保证金。 (3)如成交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原承租人仍未腾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也可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3、其他未尽事宜,在《场地租赁合同》等其他招租文件中明确。若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的,则该意向方即被确认为受让方,受让方在报名时的报价即为成交价格,否则视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作退还。若在规定时间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的,通过网络竞价方式公开确定承租方。 | ||||
| 租期 | 一年 |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以提供公告日之后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准) 3、为企业法人的,企业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控股(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提供盖有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非法人组织代码证为准)(以提供市**** |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6.75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点击登录查看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资产展示安排:即公告之日起至****下午5时止(工作日) 3、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4、咨询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楼。 5、咨询电话:**** 6、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合格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按规定时间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则按照(网络竞价)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10:00,限吋竞价开始时间:****11:00)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至****17时止,第二个周期****至****17时止,重新接受意向承租人报名,办理相关手续及缴纳竞买保证金,若延长期内产生2家及以后合格意向方报名的,竞价会时间另行通知。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
| 项目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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