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公告】长春市南湖公园园区内五个项目场地出租项目信息披露(第2次公告,标的3人工与智能售卖)
全部类型吉林长春2025年12月12日
信息时间:****
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
| 项目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园区内五个项目场地出租 | ||
| 项目编号 | **** | 披露公告期 | 5 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告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电话 | **** |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 |
| 自由报价开始时间 | **** 09时00分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 09时00分 |
| 交易系统网址 | https:**** | ||
|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 | 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点击登录查看园区内五个项目场地出租 项目通过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 点击登录查看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否 |
|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 □是 √否 |
|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点击登录查看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南湖公园经营场地,位于南湖公园内的房屋/土地,共有5 处,按现状分零出租。 标的3:位于点击登录查看内人工与智能售卖亭场地7处(每处20平方米共140平方米)、自动售卖机场地7处(每处3平方米共21平方米)及仓库用地1处(80平方米),无抵押,无产权证,出租面积约241平方米,有供电设施,无装修。原承租方合同已到期,成交后可按期交付标的。 (因年代久远,以上房屋本身及设施均较为破旧,门牌号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二、出租后的用途:标的3为人工与智能售卖场地项目。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标的3租期为1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承租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当年租金),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见明细表。 3.标的3由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竞价规则见报名时生成并签章的《动态报价须知》。 六、承租相关要求 标的三、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在成交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承租方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同时具有: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日杂用品和餐饮服务四项内容,成交后经营范围由出租方审核。2.按照出租方规划要求,在出租方指定的7处20平方米场地每处设置人工与智能超市**** 以上标的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出租方负责结清此前的水、电、供暖、等费用。交接之后,由出租方承担供暖费用;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3.承租期内,承租方负责标的的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八、 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 |
三、出租方简况
| 出租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 住 所 | 长春市**** |
| 法定代表人 | 王革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41.0 | |
| 经济性质 | 其他 | |
| 内部决策 情 况 |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
|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名 称 | 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 |
| 批准内容 | 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 |
四、交易条件
| 交 易 条 件 | 公 告 期 | 5 工作日 | ||
| 限时报价周期 | 90 秒 | |||
| 挂牌底价 | 59.54 万元 | |||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详见明细表 | |||
| 价款支付方式 | √ 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 |||
|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 |||
| 与出租相关 其他条件 |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 证 金 账户信息 | 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003 | 标的3(人工与智能售卖)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3 | 0.0 | |
| 保 证 金 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否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15时00分 | |||
| 交纳方式 |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点击登录查看(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
| 国有资产交易须知 | 交易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失信信息推送至长春市信用信息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 | |||
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资产出租明细表
(房屋土地)
| 序号 | 出租资产名称 | 权证号 | 坐落位置 | 目前状况 | 出租面积(㎡) | 证载用途 | 出租期限(月) | 挂牌价(万元) |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租金交纳方式 | 租金调整约定 | 标的交付时限 | 附属设施 | 履约保证金(万元) | 自由报价起止时间 | 限时报价开始时间 | 限时报价周期 (秒) | 备注 |
| 1 | 人工与智能售卖 | 无 | 南湖公园园内 | 合同到期 | 241 | 无 | 12个月 | 59.54 | 12个月 | 0.0 | 租金按年交纳。承租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并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 无 |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 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如无法交付,以实际场地交付为准。 | 无 | 11.5 | **** 09:00:00到**** 09:00:00 | **** 09:00:00 | 90 | 现有场地项目名称:人工与智能商品售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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