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浦法院档案库房等消防维护项目比选公告
全部类型上海2025年12月15日
点击登录查看黄浦法院档案库房等消防维护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黄浦法院档案库房等消防维护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4.5万元,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黄浦区人民法院气体灭火系统维保服务一项,具体详见比选文件。
预算金额:45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均不予成交。服务期限:****至****。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黄浦法院档案库房等消防维护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黄浦法院档案库房等消防维护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具有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4、完成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shhxf.119.gov.cn)备案。5、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8、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合同转让与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10时30分到**** 16时30分
获取方式:1、现场报名: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10:30时起至****16:30时止,携带以下报名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含证照类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至点击登录查看进行现场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原件审阅后退回,其他资料均有代理机构留存,如有缺漏、差错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报名材料如下:1.1投标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选一,应和实际投标代表人信息一致,应具备正确的项目编号及名称,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3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及划分标准详见公告附件。1.5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6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截图(shhxf.119.gov.cn)(加盖投标人公章)。1.7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比选文件发售:2.1发售时间:公告公布之时起至****16:30时止。2.2发售地点:上海市****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10时0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10时0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
七、其他
黄浦区人民法院气体灭火系统维保服务一项,具体详见比选文件。预算金额:4
5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元整),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均不予成交
。服务期限:****至****。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上海市****
联系人:叶老师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上海市****
联系人:陈懿婷/汤娟
电 话: ****-21
电子邮件: ****@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胡晴晴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含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以下备注仅供参考,无须编入投标文件内
说明: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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