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黄浦法院直饮水机维护项目比选公告
全部类型上海2025年12月15日
点击登录查看黄浦法院直饮水机维护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
一、招标条件
本黄浦法院直饮水机维护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5万元,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黄浦区人民法院直饮水机维保服务一项。具体详见比选文件。预算金额:50000元(含税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均不予成交。服务期限:1年(按合同约定为准)。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黄浦法院直饮水机维护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黄浦法院直饮水机维护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10时30分到****16时30分
获取方式:电话预约、现场报名。1、现场报名: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可于****10:30时起至****16:30时止,携带以下报名
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含证照类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至上海
科博商务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原件审阅后退回,其他
资料均有代理机构留存,如有缺漏、差错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代理机构有权
拒绝其报名。报名材料如下:1.1投标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2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二选一,应和实际投标代表人信息一致,应具备
正确的项目编号及名称,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3法
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1.4中小企业声
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及划分标准详见公告附件。2、比选文件发
售:2.1发售时间:公告公布之时起至****16:30时止。2.2发售地点
:上海市****
(售后不退)3、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
获取比选文件,逾期不再办理。4、响应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
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 10时00分
递交方式:上海市****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10时00分
开标地点:上海市****
七、其他
黄浦区人民法院直饮水机维保服务一项。具体详见比选文件。预算金额:50000
元(含税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均不予成交。服务期
限:1年(按合同约定为准)。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上海市****
联系人:叶老师
电话:021 - ****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上海市****
联系人:陈懿婷/汤娟
电话:021 - **** - 21
电子邮件:****@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胡情晴(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一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_(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公章):
日期:
以下备注仅供参考,无须编入投标文件内
说明: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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