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深圳路、紫云湖人才租赁社区项目网络宽带服务答疑公告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5年12月15日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补疑
(编号:****)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答疑内容
1、以下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
“1、投标人业绩:(1)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 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
(1)每提供 1 个 1000(不含)-2000(含) 套住房互联网服务业绩得 3 分;
(2)每提供 1 个 2000 套以上住房互联网 服务业绩得 5 分;
注:1、满分 10 分(最多计 2 个业绩,不重复计分)。
2、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 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住房套数、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疑问:上述业绩文件是否需要同时提供业绩合同和验收(或加盖业主公章的履约证明材料;该业务为家庭宽带产品+企业专线产品,在运营商侧很少涉及家庭宽带验收,是否只需提供满足要求的合同即能得分。
回复:鉴于宽带业务项目结束后通常无书面验收文件,本项有变更,具体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2、第一章:磋商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2.2 投标人资质要求:(2)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其总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请求:1、删除“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2.2 投标人资质要求:(2)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其总公司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建议修改为“(2)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回复:本项有变更,具体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第17点“补充约定:递交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如为 2 家及以上时,本项目可继续在规定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如通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2 家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如通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人为 1 家时,且评审小组认为具备竟争性的,项目继续评标,不对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仅对其最终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
请求: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点中的“如通过有效性评审的投标人为 1 家时,且评审小组认为具备竟争性的,项目继续评标,不对其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仅对其最终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的补充约定,以满足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2综合评分2.2.2具体评分细则表格中 投标人业绩更正如下: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或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格式投标人自拟,不得做虚假承诺,中标后招标人保留对业绩真实性核查的权利。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采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承诺的,合同金额、项目内容以合同中的内容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住房套数、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 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第一章:磋商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2.2 投标人资质要求:”内容变更为“(2)投标人如为分支机构,须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或该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的授权函(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3、本项目预算调整为:105.56万元。
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2.2综合评分2.2.2具体评分细则表格中人员配备更正如下:
“拟派本项目团队含专职项目经理(5年及以上住房互联网服务经验)及维护人员(不少于5人):
(1)人员配置齐全、经验丰富(项目经理有2个及以上同类项目经验),得3<F≤5分;
(2)人员基本满足需求(项目经理有1个同类项目经验),得1<F≤3分;
(3)人员基本满足需求(项目经理无同类项目经验),得0<F≤1分;
(4)未提供不得分;满分5分。
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
1、人员配备表及同类项目经验证明材料[至少提供人员简历及业绩合同等(业绩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是项目经理同类项目经验)]
2、上述人员****以来连续3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5、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到****14:00,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顺延至****14:00。
6、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
7、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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