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湖广场西南角围墙出口处木亭等4处商业网点1年租赁权
全部类型浙江杭州2025年12月17日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西南角围墙出口处木亭等4处商业网点1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叶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标的有4处网点组成,4处网点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对外招租,具体附件详见房产统计清单。 2、4处租赁商业网点除北山路81号外均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其中北山路81号持有杭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117.79平方米,证载设计用途为非住宅),4处租赁商业网点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商业网点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商业网点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商业网点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次单个租赁网点的成交租金按照其出租底价占整个标的出租底价的比例乘以整个标的总成交租金计算。 5、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元/年 | |||
出租面积(㎡) | 130.42 | ||||
租赁期 | 1年 | ||||
起租日 | 拟自****至****。(若出租方无法在****前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第一年租金的10%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商业网点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租赁业态用途:意向为文创、零售等商业业态,业态必须符合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证照类目,不得无证经营,不得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危险品销售、存储、殡葬服务、修车(洗车)、一日游招揽、私人会所性质等不符合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要求的业态。所有网点均不得经营摄影业务,如需增加需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禁止易产生噪音、废气、异味、污染、易燃易爆,以及其他有违社会主义道德、法律禁止或不符合杭州市摄影服务公司要求的业态。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商业网点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商业网点租赁合同》;并在《商业网点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租赁房屋规划用途和租赁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商业网点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做好门前三包,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服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商业网点有关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必须保持租赁区域内秩序安定和稳定,不得在承租区域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承租方不得在承租网点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将有毒或爆炸物品带入网点。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区域内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烟雾、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种后果,承租方确保出租方免于因此而遭受或产生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及费用支出等事项。因不可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有关赔偿由双方协商确定。 (8)承租方经营中所需的一切货物、材料等,由承租方自行处理运输及仓储事宜。 (9)因承租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的员工、亲友、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商业网点过程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或因对商业网点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承租方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结果。 (10)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自行暂停营业的,出租方按照暂停营业的天数,以1000元/天为基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承租后网点装修风格需与景区周边商业环境相匹配,同时提升网点外貌和经营形象,装修时不得破坏原建筑结构和使用性质。租赁期限内,如水、电、暖气、门、窗、外立面、设备设施等出现损毁的,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网点归还时承租方未维修完好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承租方承担后期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维修相关费用。 (12)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商业网点的结构和使用性质,如需对商业网点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13)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商业网点转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政府要求行为除外)。承租方保证其在商业网点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负责承租范围内各项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14)因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5A级景区和世界文化遗产,承租网点位于景区范围内,承租方应教育工作人员自觉维护景区“窗口”形象,使用的经营设施必须符合风景区景观要求,自觉接受出租方和职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相关处理。 (15)承租方作为其经营范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考虑该经营范围内的安全,要遵守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责任书,落实好商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自觉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配合出租方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整改。若遇重大活动,承租方服从景区统一安排,若因此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营业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出租方不予补偿及退还租金。 (1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商业网点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商业网点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网点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商业网点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以下的,承租方须交纳成交各年累计租金2%计的交易服务费;成交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以上的,承租方须交纳成交各年累计租金1.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承租。失信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竞价。失信人员、有不良行为记录人员若是竞价成交,成交结果无效,竞价保证金不予返还。(失信人员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 2、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取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单》,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先生、徐先生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1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商业网点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业网点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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