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鹤毛镇董圩村048乡道西侧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招标公告(原标题:无为市鹤毛镇董圩村048乡道西侧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全部类型安徽芜湖2025年12月17日
| 项目名称 | 无为市**** | 标的编号 | N0122FC250632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5)个周期。 |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无为市**** | ||||||||||||||||||||||||||||||||||||||||||||||||||||||||||||||||||||||||||||||||||||||||||||||||||||||||||||||||||||||||||||||||||||||||||||||||||||||||||||||||||||||
| 标的现状 | 1、转让标的为执法单位依法立案查处、没收,面积为5,44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为2,261.69平方米;附属物面积为3,178.31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表: (1)建筑物
(2)附属物
2、转让标的仅限于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不包含设施设备、装修装饰、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标的周围道路、绿化等;转让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且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等,土地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2,562,686元 | ||||||||||||||||||||||||||||||||||||||||||||||||||||||||||||||||||||||||||||||||||||||||||||||||||||||||||||||||||||||||||||||||||||||||||||||||||||||||||||||||||||||
| 评估基准日 | **** | |||||||||||||||||||||||||||||||||||||||||||||||||||||||||||||||||||||||||||||||||||||||||||||||||||||||||||||||||||||||||||||||||||||||||||||||||||||||||||||||||||||||
| 评估机构 | 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2,562,700元 |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1894 机构地址:无为市**** 负责人:程炜峰 机构性质:机关 | ||||||||||||||||||||||||||||||||||||||||||||||||||||||||||||||||||||||||||||||||||||||||||||||||||||||||||||||||||||||||||||||||||||||||||||||||||||||||||||||||||||||
| 转出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无为市财政局 | |||||||||||||||||||||||||||||||||||||||||||||||||||||||||||||||||||||||||||||||||||||||||||||||||||||||||||||||||||||||||||||||||||||||||||||||||||||||||||||||||||||||
| 特别 | 1、特别提示 (1)转让标的现由第三方使用,成功转让后,由转让方负责第三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最迟不超过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第三方会处置或带走转让标的内的相关装修、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受让方须待第三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第三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受让方。 (2)转让标的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成功转让后,受让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3号)等相关政策、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的方式签订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负责积极配合,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价款。 (3)意向受让方如需察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点击登录查看提交现场察勘申请,由点击登录查看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察勘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
| 标的交割 | 受让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且第三方撤离清场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转让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进行了现场查勘,全面了解并知悉转让标的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等情况,对本次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现由第三方使用,成功转让后,由转让方负责第三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最迟不超过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第三方会处置或带走转让标的内的相关装修、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受让方须待第三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第三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受让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成功转让后,受让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3号)等相关政策、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的方式签订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负责积极配合,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价款”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且第三方撤离清场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转让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的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质量等)以移交时现场实物为准,与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 现场展示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至****(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 报名手续 |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季经理 ****)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受让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
转让标的为执法单位依法立案查处、没收,面积为5,44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面积为2,261.69平方米;附属物面积为3,178.31平方米。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进行了现场查勘,全面了解并知悉转让标的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等情况,对本次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现由第三方使用,成功转让后,由转让方负责第三方的撤离清场工作,最迟不超过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第三方会处置或带走转让标的内的相关装修、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受让方须待第三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第三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受让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所在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成功转让后,受让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皖自然资规〔2024〕3号)等相关政策、部门及转让方要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入股联营的方式签订入股联营合作合同,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负责积极配合,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价款”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且第三方撤离清场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转让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的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质量等)以移交时现场实物为准,与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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