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10万千瓦 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标段1)EPC 总承包预招标澄清回复
全部类型西藏日喀则2025年12月17日
日喀则市10万千瓦 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标段1)EPC 总承包预招标澄清回复
(招标编号:****)
一、内容:
日喀则市10万千瓦
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标段1)EPC
总承包预招标
澄清回复
致各投标单位:
由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点击登录查看招标代理的日 喀则市10万千瓦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标段1-EPC+O总承包预招标项目,于****至****在中国招标投标 公共服务平台(https:**** https:**** 澄清回复: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预招标文件”,P11,3.9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 头人)不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附件5:技术部分评分表”第7项,P51,“运行检修维护业绩情况”“业绩证明(包 含投标人与拟分包方排他性合作协议、拟分包方与已投运发包人单位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等材料”。
问题:运维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投标人与拟分包方排他性合作协议,实际投标 过程中将投标人与运维单位组成3家成员的联合体,与前述“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含2家)”相矛盾。
根据目前国内塔式光热实际运维现状,具备丰富经验的运维服务单位数量远少 于EPC投标人,如需提供“排他性合作协议”,则运维单位只能与一家投标人绑 定。存在一部分投标人无运维单位绑定;同时已绑定的优质运维单位(业绩多、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等)可能因投标人未中标而丧失后续运维服务资格
,给招标人带来损失。
修改建议:取消提供排他性合作协议。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推荐不 少于三家优质运维单位。后续由EPC中标人履行运维招标程序,业主享有最终定 标权。
回复:关于上述联合体问题不存在矛盾情况,运维单位可以是投标人的拟分包 单位,并未强制成为联合体成员。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行业内具备运维经验的运维单位足以满足本项目实际投 标需要。
如拟中标单位中标后,根据项目运维实际情况,可以推荐更具经验及优势的运 维单位,报招标人审批后进行变更。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预招标文件”,P6,“(5)本项目全部调试工作”,“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调试、整机启动、联调、试运行(试运行所需 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 等均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等”。另在“附件一:光热电站运行检修维护服务内 容及标准”P222,一、材料和设备的提供,“发包人提供运行维护用的电源和 水源、各设备随机提供的专用工具、随设备到货的备品配件,并承担生产用电 费和生产用水费。”
上述招标文件已明确:
1)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电力、消耗品由投标人承担;
2) 22年运维期生产用电费和生产用水费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请招标人明确,前3年运维期间的厂用电电费及生产用水费用,也由发包 人承担。
回复:本次EPC+O招标范围内已包含前3年运维期间全部费用,在此期间内发包 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招标文件第三章 附件五 技术部分评分表
主要设备选型、技术参数及性能保证响应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表 明确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及选用品牌(且只允许选定一个品牌或1~2个备选品牌),否则本项不得分。该项建议修改,原因如下:
1)因核心设备较多,投标期间各投标人不能完成核心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编 制,因此无法完成预招标工作。本项目位于高海拔地区,核心设备采购需结合 各厂家的设计制造能力及产品与项目参数的匹配度来确定,本着对项目负责,建议详设阶段开展核心设备采购及品牌选定工作,对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更为有 利。
2)本项目投标单位基本为国有企业,因此不执行预招标工作直接选定唯一供应 商不符合项目审计要求。
建议删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表明确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及选用品牌(且 只允许选定一个品牌或1~2个备选品牌),否则本项不得分”的要求。
修改建议: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短名单要求下,对核心设备需推 荐不少于三个品牌。
回复: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如拟中标单位中标后,根据最终 设计方案,可以推荐所列短名单之内更优的设备厂家,报招标人审批后进行变 更。
延期开标:**** 10:00:00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日喀则市**** 联 系 人:覃先生/杨先生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世纪新城48幢301室 联 系 人: 高女士
电 话: ****
电子邮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日喀则市10万千瓦
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
标段1)EPC 总承包预招标
澄清回复
致各投标单位:
由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点击登录查看招标代理的日 喀则市10万千瓦光热+10万千瓦光伏+8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项目光热部分-标段1-EPC+O总承包预招标项目,于****至****在中国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https:**** :****澄清回复: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预招标文件”,P11,3.9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含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附件5:技术 部分评分表”第7项,P51,“运行检修维护业绩情况”“业绩证明(包含投标人与 拟分包方排他性合作协议、拟分包方与已投运发包人单位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等 材料”。
问题:运维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投标人与拟分包方排他性合作协议,实际投标 过程中将投标人与运维单位组成3家成员的联合体,与前述“联合体的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超过2家(含2家)”相矛盾。
根据目前国内塔式光热实际运维现状,具备丰富经验的运维服务单位数量远少 于EPC投标人,如需提供“排他性合作协议”,则运维单位只能与一家投标人绑定。存在一部分投标人无运维单位绑定;同时已绑定的优质运维单位(业绩多、技术 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等)可能因投标人未中标而丧失后续运维服务资格,给招标人 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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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建议:取消提供排他性合作协议。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下,推荐不 少于三家优质运维单位。后续由EPC中标人履行运维招标程序,业主享有最终定标 权。
回复:关于上述联合体问题不存在矛盾情况,运维单位可以是投标人的拟分 包单位,并未强制成为联合体成员。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行业内具备运维经验的运维单位足以满足本项目实际 投标需要。
如拟中标单位中标后,根据项目运维实际情况,可以推荐更具经验及优势的 运维单位,报招标人审批后进行变更。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预招标文件”,P6,“(5)本项目全部调试工作”,“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调试、整机启动、联调、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均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等”。另在“附件一:光热电站运行检修维护服务内容及标准”P2 22,一、材料和设备的提供,“发包人提供运行维护用的电源和水源、各设备随机 提供的专用工具、随设备到货的备品配件,并承担生产用电费和生产用水费。”上述招标文件已明确:
1)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电力、消耗品由投标人承担;
2) 22年运维期生产用电费和生产用水费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请招标人明确,前3年运维期间的厂用电电费及生产用水费用,也由发 包人承担。
回复:本次EPC+O招标范围内已包含前3年运维期间全部费用,在此期间内发 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3.招标文件第三章 附件五 技术部分评分表
主要设备选型、技术参数及性能保证响应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表明确 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及选用品牌(且只允许选定一个品牌或1~2个备选品牌),否则 本项不得分。该项建议修改,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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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核心设备较多,投标期间各投标人不能完成核心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编制,因此无法完成预招标工作。本项目位于高海拔地区,核心设备采购需结合各厂家 的设计制造能力及产品与项目参数的匹配度来确定,本着对项目负责,建议详设阶 段开展核心设备采购及品牌选定工作,对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更为有利。
2)本项目投标单位基本为国有企业,因此不执行预招标工作直接选定唯一供应商 不符合项目审计要求。
建议删除“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表明确所选用的主要设备及选用品牌(且只允 许选定一个品牌或1~2个备选品牌),否则本项不得分”的要求。
修改建议: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短名单要求下,对核心设备需推 荐不少于三个品牌。
回复: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如拟中标单位中标后,根据最 终设计方案,可以推荐所列短名单之内更优的设备厂家,报招标人审批后进行变 更。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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