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项目(设备)(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305-HJZX)质疑答复函答疑公告(原标题:广西恒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项目(设备)(项目编号GGZC2025-G1-210305-HJZX)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贵港2025年12月17日
关于2025年第一批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项目(设备)
(项目编号:****)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广西达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1-A#、1-B#、1-C#、1-D#(贵港市科技企业孵化基地309、310)
邮编:5371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广西达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17点58分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质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多媒体教学一体机”技术参数中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及唯一性,技术参数中竟然出现大量参数内容跟“京东方”品牌教学一体机的功能检测报告完全吻合,该参数明显是为了“京东方”品牌量身定制的,严重损坏了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的公平性!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一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贵公司在提出的事实依据中并未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所有截图均无封面、无单位名称、无出处。本项目经前期采购需求调研,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除了意见函事项一所罗列的技术参数与“京东方”教学一体机惊人一致外,我司还调研发现以下参数也是为了“京东方”品牌量身定制的。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二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的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本项目经前期采购需求调研,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该项目“教师电脑”技术参数完全是为“清华同方”品牌量身定制的。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三请求: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技术参数为主要技术指标、功能项,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响应,或偏离,或者提出更优的技术参数,参与投标。
贵公司在提出的事实依据中提到的教师电脑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本项目公示得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教师电脑提供检测报告。本项目经前期采购需求调研,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品牌满足本项目的采购要求,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和指向性,参数要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且所列举的法律依据不成立,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特此复函。
****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