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渭河热电厂竞价公告
全部类型陕西咸阳2025年12月18日
点击登录查看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点击登录查看就市****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点击登录查看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卖双方次月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煤款。 2.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10:28:01
四、质量标准
|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600 | <2,600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2.5 | ≥2.8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 全水分(Mt) |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
| 灰熔点(ST) |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竞价单编号:渭河热电厂市****
一、市场煤竞价须知
(一)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二)交易平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竞价模式:网上一次含税报价
2.报价截止时间: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竞价时间为准。
3.竞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报价无效。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未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
(2)竞价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3)报价高于最高限价。
(4)未在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采购单位报送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述相关资料。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煤采购管理办法》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资质要求
竞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质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以上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参与竞价单位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形式报送至采购单位联系人;或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竞价单位资格及有关材料盖公章扫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纪检监督人及电话:赵亮****。
(五)竞价保证金
1.缴纳时间及收款账户:
参与竞价单位需在报价时间截止前,向采购单位缴纳竞价保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保留转款凭证进行查验,未按规定时间转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竞价单位竞价无效。
竞价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渭河热电厂
开户行:工行咸阳市****
帐 号:********
大额支付行号:****
2.此次竞价工作结束后,未成交的竞价单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由采购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竞价单位应积极配合。
(六)其他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
3.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4.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5.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
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买方有权对供应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报价单位所供原矿煤需提供出矿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将终止该笔合同,同时对参与报价单位账户冻结3个月。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入厂煤管理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制度、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具体度如下,来煤违反制度内规定按照制度执行:
煤质异常定义
煤质异常分为:含杂物(含矸、含水、含石、含沙、含煤泥等)、掺杂使假(加水、分层、换煤)等。
(一)运煤车辆进厂后,煤中水分含量较大有滴水及流水现象。
(二)煤车进入厂区水箱有水。
(三)机采及验收人员目测煤质较差、单车水分过大高于同批次煤车水分(车辆顶部人为加水)。
(四)过衡发现同型号车辆同矿、同煤种毛重偏差 3.0吨,净重偏差 2.5吨及以上。
(五)来煤异常掺矸、粒度超标、异常掺煤泥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
(六)煤种含有杂物(木头、铁屑、石、沙、建筑垃圾等)。
(七)火车和汽车来煤卸车或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铺底、夹层、分层装车等。
(八)底部或拉筋位置处抽查煤质较顶部及可采样区域煤质低 1.12兆焦/千克以上的来煤。
(九)抽查煤热值与该批次当日来煤机械采样热值差异超过1.12兆焦/千克或硫分差异超过合同约定值上限的 20%的情况。
(十)同一矿点来煤的煤质目测出现明显异常,该车化验数值与同批次其他煤差异显著,经确认为被整车换煤的。
煤质异常认定及扣罚
扣水标准:
(一)煤质水分过大,并按水分大小合理扣吨,滴水车辆按0.5吨扣罚、流水车辆按 1吨扣罚、较大流水按 2吨扣罚。
(二)煤车中水分高于同批次水分或超过合同约定最高水分时,按 5吨扣罚。
(三)对于车厢局部掺水,经三方确认后按 5吨扣罚。
(四)煤车进入厂区进行卸车时,水箱有水的按 2吨扣罚。
(五)煤车进入厂区后,对水箱进行放水的按 10吨扣罚。
扣矸标准:
(一)煤车较其他同矿车辆或同批次车辆含矸量较大,按1~2吨扣罚,含矸量超过 20%以上,煤场接卸当班负责人通知部门管理人员,经确认后按 5吨扣罚。
(二)经煤场来混煤,根据来煤情况,每车扣罚 0.1~0.3吨。
煤泥处罚标准(采购煤泥除外):
(一)若宏观验收时目测煤泥含量处于 10%至 25%,经燃料质检部管理人员现场确认后,扣罚 1~2吨。
(二)若宏观验收时目测煤泥含量大于 25%,经发电部、燃料物资部、燃料质检部现场确认后,拒收同批次来煤,对该批次其余未接卸煤车退煤处理。
(三)引起入厂煤采样系统或原煤仓堵煤时,通知燃料物资部,暂停该供应商来煤,中止该煤种的调运。
含杂物扣罚 标准:
(一)来煤含有沙子、石子、木头、垃圾等杂物,扣罚0.5~1吨。
(二)杂物量较多时,进入煤质异常处理程序,扣罚 1~2吨。
(三)劣质煤(二类煤),按照粒度不大于 50mm标准执行,如发现普遍粒度超标扣杂按 0.5~1吨进行扣罚。
抽查汽车、火车煤拉筋、车厢底部或采样机采不到的边角位置煤,其热值较上部热值或该批次煤当天机采样热值低的,按以下认定扣罚:
(一)差值在 1.12兆焦/千克范围内属于正常。
(二)差值在 1.12兆焦/千克(不含 1.12兆焦/千克)~2.0兆焦/千克内的,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1/4(或对该批次煤按抽查热值与机采样热值 2:8进行加权计算为对应批次结算热
值)。
(三)差值超过 2兆焦/千克的,每增加 0.5兆焦/千克,增加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1/4(或底部热值占比升高 10%),即低 2.0-2.5兆焦/千克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2/4(或按 3:7进行加权),低 2.5-3.0兆焦/千克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3/4(或按 4:6进行加权),低 3.0-3.5兆焦/千克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4/4(或按 5:5进行加权),以此类推。
(四)抽查同一家供应商出现三车(火车煤三节)差值超过5兆焦/千克(平均或混合样热值)的,当天全部按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3倍直至当日来煤全部扣除(或按最低热值结算),差值超过 8兆焦/千克的,当天全部按扣减抽检车辆拉运重量的 5倍直至当日来煤全部扣除(或按最低热值结算)。
对来煤采用大小车(或相同车装不同吨位)装不同煤质的,视为掺杂使假行为,燃料质检部负责监督,发现后通知相关方人员到场进行采样化验,确认后由燃料物资部通知其停止拉运,扣除原则按照上述执行。
对同一家供应商连续三次抽样均出现底部或者拉筋处热值偏低,且与顶部可采区域煤样热值差异均在 1.12兆焦/千克的,应查明原因,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煤质异常进行处理。
对承运商或运输车辆整车换煤的现象和行为应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一经发现扣罚整车煤量的 3倍,并将该车辆拉入黑名单,对承运车队的可限制其准入、终止承运合同,并根据情况报警处理。
长协火车煤出现煤质异常,参照以上办法或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燃料物资部负责联系长协供应商进行商务纠纷处理。
确因客观非人为原因,但抽样结果超过限定值的,供应商可提出书面说明材料,由燃料物资部初步核实并出具来煤免罚确认单(见附录 C),经燃料物资部、燃料质检部、纪委办公室、燃料监督等共同确认后,上报企业燃料燃料领导小组会同意后可免于处罚,支撑性材料原件由燃料质检部留存作为凭证;不符合免罚情况时,由燃料质检部按制度进行扣罚。
为了确保有效打击掺杂使假,在汽车夜间抽查发现的掺杂使假情况要按制度进行升级处罚,发现一次恶意掺杂使假即将其列入永久黑名单,同一法人的其他公司也不得再参与竞价供煤或承运。
对同一供应商(承运商)在一年度内出现第二次非严重煤质异常的,可按以上标准加倍处罚,并按不良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同一法人的其他公司也不得再参与竞价供煤或承运。
(2)采用汽车运输的,运输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禁止使用低于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禁止私自改装,由此造成的一切违规违法行为由车辆自行承担;
②通过汽车运输方式的,使用的新能源车辆(纯电和氢能)占比不低于该竞价段最终拉运量的50%,对不满足新能源车辆拉运占比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③使用的车辆必须具备时时视频监控和GPS定位功能,且要满足我厂时时查看监督功能,未安装的车辆禁止入厂;
合同价格=到厂总煤价
1. 煤价(一票、含增值税、税率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 / | (千卡/千克) | 元/ [(千卡/千克)×吨] | 月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税率13%) |
| / | 3600千卡/千克 | 月度 | 元/吨 (不含税:元/吨、税额:元/吨)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
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减额 (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扣减基准(千卡/千克)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3500≤-<36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1 | 32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 3400≤-<35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2 | 31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 3300≤-<34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4 | 30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 3200≤-<3300 | 1-100千卡/千克 | -0.006 | 2900 | 单批次 | 单批次验收热值*(合同基准卡价-价格累计减额) |
| / | / | 3100≤-<3200 | 1-100千卡/千克 | 每增降低1-100下浮0.003 | 2800 | 单批次 | 累计扣减额-0.006+(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 | 3100以下 | / | 按1元/吨结算 | 单批次 | /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扣减额 (价格或比例) | 扣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 |
| 烟煤 | 硫分St,d(%) | >2.5% | 0.01 | -0.3元/吨 | 2.5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水分Mt (%) | >18% | 1% | -1元/吨 | 18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 / | 挥发分【Vdaf】 (%) | <25% | 0.01% | -0.02元/吨 | 25 | 月加权/单批次 | (加权/单批次验收值-扣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扣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 |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 到货率≤50% |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
(4)除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未达90%部分按照5元/吨(含税、税率13%)进行考核;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未达90%部分按照10元/吨(含税、税率13%)进行考核;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未达90%部分按照15元/吨(含税、税率13%)进行考核;兑现率在60%—50%(不含)之间的,未达90%部分按照20元/吨(含税、税率13%)进行考核;兑现率在50%及以下,未达90%部分按照30元/吨(含税、税率13%)进行考核。考核金额将从煤款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若考核金额超出煤款结算金额,超出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考核金额超出煤款结算金额及履约保证金总和,则扣罚全部煤款结算金额及履约保证金,并直接将此供应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陕西区域内冻结180)。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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