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设备类购置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梧州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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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联系电话:189********
邮编:843200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设备类购置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10:45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报采购人商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八)(四)项的情形,并涉嫌出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质疑请求:取消“业绩分”的规定。
质疑事项回复1:(1)针对检测报告的要求做出更正公告,具体更正事项详见招标公告同网址的更正公告(一)信息。
(2)本项目设置业绩要求,是依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设置,仅作为加分项未作为资格审查条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与采购内容高度关联,是体现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一项因素。旨在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承办同类产品货物活动的经验和能力,属于与项目履行服务密切相关的合理条件。它并非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而是基于项目本身的技术特点和专业需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四)(一)项以特定行政区****
因此,贵公司该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超过一半(占53%分值),违反财政部令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质疑请求:取消评分标准中“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一系列规定。
质疑事项回复2:招标文件评分因素中的“项目实施方案”评分细项设置了五档,对“供货方案”评分细项设置了四档,对“售后服务”评分细致设置了五档,并对每一档次的评审内容进行了具体描述。本项目每档评分标准已经量化和细化,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没有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标委员会能按评审标准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要求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
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已明确各档次的得分条件,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投标文件所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内容与各档次描述进行比对和评判,具备可操作性和客观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四条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本项目评分因素“项目实施方案”、“供货方案”“售后服务”的评分项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专利技术,所有投标人均可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展示项目实施方案分、供货方案分、售后服务分的完整性与优越性,不存在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在目前国内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财政部和广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均未出台关于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标准、程度要求,也未出台具体的执行模板及案例。贵公司在无具体执行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质疑本项目的评审因素,且提供的质疑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标准。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质疑请求:将评分方法改为最低评标办法。
质疑事项回复3: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份文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列举一份叫做“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具体清单。贵公司可能将文件的立法目的或原则理解为一个具体的项目名录了。而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主要包括标准化的通用设备,(如办公设备、公务用车、信息系统软件等,这类货物功能、性能参数以及接口标准等都是统一的),常见货物(办公用品:如纸张、笔、文件夹等,这类货物质量、尺寸、规格等都有明确的标准)。此类项目的技术参数、配置要求和服务内容,以实现标准化采购,这更接近贵公司所说的“技术、标准统一”。
本项目分标2属于软装家具货物采购,规格、材质、技术参数标准明显差异且遵守采购需求配置要求,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调研、工艺、设计等技术性能要求,不同供应商、厂家提供的货物差异较大,难以统一量化服务事项、质量和技术要求,并非“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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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12.18 质疑答复函.pdf (1.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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