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监理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全部类型福建宁德2025年12月19日
点击登录查看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监理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点击登录查看三期建设项目第一批监理”有关事项答疑如下:
一、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答复
1、问题:页数:P5页2.3,P11页项号10,P78页2.1.1,P81页2.1.2(27)(28),P82页2.1.2(37),P86页5.3,P92页9.2中11),P96页附录A-2、A-3包含“设计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理由:本项目监理费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并且是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以建安结算造价为计费额计取并调整本项目监理费,不包含设计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 建议:若需监理人提供设计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否则建议①P86页5.3“③本项目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确定项目审定造价后...并支付至调整后监理服务费的90%...④剩余的10%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结清。”修改为“③本项目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确定项目审定造价后...并支付至调整后监理服务费的100%”②删除“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相关条款。③删除P86页5.3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问题:本项目要求配备监理部人员9人,但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一般房屋建筑工程30000平方米(含)~60000平方米配备5人即可。 建议:删减专业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和监理员(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各1人,同时允许安全监理员可由项目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的附件2《福建省房建和市****
3、问题:P20页项号48第10点“...任何原因导致本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时,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酬金。”P86页5.3说明“任何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P87页6.2“本项目不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建议: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的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执行。
答: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的,并不一定为招标人原因,由招标人完全承担期限延长的附加工作酬金不合理,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3个月内不计取监理附加工作酬金;超过 3个月,附加工作酬金由双方另行协商”。
4、问题:P57评标办法前附表中项号11对总监“注册专业”的要求未明确,建议按照P6页招标公告3.3执行。
答: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房屋建筑工程。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附上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单位为准。
5、问题:P85页专用条款4.1.1、4.2.3建议按2012年新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GF-2012-0202)“4.1.1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执行。
答:专用条款4.1.1款修改为: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专用条款4.2.3款按招标文件执行。
6、问题:P89页9.2中2)“监理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且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P92页9.2中10)“监理人在投标承诺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 理由:按目前省建设厅闽建建〔2018〕37号文《关于房建市****
答:根据省建设厅闽建建〔2018〕37号文《关于房建市****
7、问题:本项目层数为多少
答:本项目房屋建筑内容中共有产教融合实训中心、综合实训楼、新校区****
8、问题:P89页专用合同条款9.1履约担保“4.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 理由:闽建筑[2018]19号文规定取消闽建筑[2015]29号文中关于“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规定。建议修改为“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答:原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9.1的“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或备案,且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修改为“4.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问题:P92页9.2中10)“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展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增加监理人员...”。建议“增加监理人员的费用另行计取另行支付”。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0问题:厂房、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生产用房建筑业绩是否符合本项目一般公共建筑业绩的要求请明确回答是否符合。
答: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等相关建筑定义等执行。
二、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3项修改为“
| 43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保函或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之一提交 履约担保期限: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之日后28天止 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鼓励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保证保险递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有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交方式、金额及对等互保条件,中标人应当响应。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中标监理服务费的10%,且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前支付等额的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
”
三、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处均做相应修改,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负。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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