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2025年度压缩式垃圾车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公告
全部类型浙江宁波2026年02月06日
质 疑 人:湖北鼎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杰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事项1的答复如下:经调查,本次招标的压缩式垃圾车用于龙山镇城乡垃圾收运作业,涉及狭窄巷道通行、长距离转运、高频次压缩作业等场景。招标文件中加★参数(发动机功率、整车尺寸、整备质量、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后防护离地高度),均是基于本地作业路况、垃圾产生量等实际场景关键需求制定,从而去保证作业车辆的动力性、通过性、效率性、安全性、作业质量等。因此招标文件中加★参数是不存在 “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核心功能参数权重合理:招标文件将整车安全性、作业适配性相关参数设为“★关键条款”,将垃圾箱容积等功能参数设为普通条款,是基于“安全优先、适配为本”的采购原则,且允许供应商投标时负偏离,负偏离只是作相应扣分,不存在倾向性。评分规则中“★条款每负偏离扣3分”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规定,不存在“颠倒参数重要性排序”的问题。
未限定特定供应商或产品:招标文件参数均为功能性、通用性要求,未指向特定品牌、专利或生产企业,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贵公司提及的中联重科、福龙马集团等品牌未满足参数要求,系其产品设计与本项目具体作业需求不匹配导致,并非参数设置的排他性所致。且本次投标允许供应商负偏离,负偏离只是作相应扣分,因此不存在倾向性及限定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情形。
事实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最新核查结果,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共4家独立法人企业(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核心要求是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且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即符合法定竞争条件。本项目合格供应商数量已满足该规定,招标程序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包括 “技术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本项目参数未限定特定主体,且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才属于不合理限制。本项目参数基于龙山镇环卫作业实际场景制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属于非法限制情形。
综上,本单位认为: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满足法定竞争要求,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问题。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
附件信息:
辅材辅料
招标公告宁波20260420
宁波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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