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绕城高速公路三溪互通绿化带内地块三年租赁权
全部类型浙江温州2026年02月12日
温州市****
| 挂牌价格 | 1.20 万元/年 | 出租面积 | 场地面积约8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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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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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出租标的地址 | 温州市****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点击登录查看 邵先生|联系电话:**** |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温州市**** |
| 土地证号 | 浙(2023)温州市**** | |
| 土地面积 | 8.0000平方米 | |
| 用途 | 公路用地 | |
| 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 | |
| 使用年限 | ||
| 已使用年限 | ||
| 使用期限 |
| 标的状态 | 使用中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权利人为点击登录查看,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温州市****,已授权给温州市自然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租。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现场现状为准。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竞价方式:此次交易中的项目采用网络竞价方式。 |
|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20 万元/年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年租金1.2万元,租金无递增。 | 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向点击登录查看付清。租金含税。 | 出租用途 | 场地用途: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安装移动通信室外直放站系统、以及与之相配套的传输设备的引入和标志标牌的设立。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为年租金成交价的20%(向上取整)。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合同终止(包括租期届满及提前解除情形)后,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受让方须在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用合同》、办理移交手续,租期从《租用合同》签订次日起开始计算。 3、承租方租用的场地(含配套设施)只能用于通信系统建设使用,并合法经营,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者进行转租。 4、承租方必须确保在不影响高速公路运营情况下,安排施工及日常维护作业。施工方法和作业时间及安全措施等均应满足出租方高速公路运营特点的约束和控制,及时上路维修施工手续,并在日常养护维修时通知代管方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实施。 5、租用场地(含配套设施)范围内,如遇出租方高速公路维修、路由更改及桥梁、隧道等设施改造更新等作业时,如影响到承租方的站点,承租方需无条件同意对站点进行迁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护并搬迁站点,承租方自行承担迁改费用。 6、承租方在使用出租方场地进行施工、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若因承租方安全责任事故或侵权造成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出租方、出租方附属单位及其员工、承租方、代管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7、承租方作业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出租方、代管方及高速公路其他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有权对施工单位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但不因此减轻承租方及其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承租方及其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 8、出租标的物目前处于使用中,竞得人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与不可控性,如因标的物腾空原因造成实际租赁期变动,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重新明确租赁期限(以实际移交为准)。如在原租期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标的物,竞得人也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出租方所收款项全部无息退回,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标的物是否顺利交付,竞得人均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9、其他未尽事宜在《租用合同》中明确。 | ||||
| 租期 | 3年 |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为准) |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0.24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点击登录查看在项目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
|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资产展示安排:****至****下午5时止。 3、资产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4、咨询电话:****、**** 5、若挂牌期内,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2个周期,即第一个周期****至****下午5时止,以此类推。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 6、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竞买方,则应在其被确定为承租方后 5 个工作日内同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方,则按照公告确定时间采用披露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自由竞价开始时间:****10:00;限时竞价开始时间:****11:00) |
| 项目附件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邵先生 | 电话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 | 网址 | https:****/ |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市佳得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 |
| 联系人 | 邵先生 | 固定电话 | **** | |
| 手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