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全部类型福建漳州2026年03月12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我局起草了《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前反馈我局建筑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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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金(下称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我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投标保证金缴纳及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减轻诚信企业负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如下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一)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内的无失信记录且未在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期内企业,免于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控制价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无失信记录且未在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期内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免于收取投标保证金,准龙头企业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国有投资项目,鼓励招标人参考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减轻诚信企业负担。
第四条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5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五条 投标人可以采用年度保证金、现金、保函、保险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采用年度保证金的,若年度保证金金额少于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企业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采用最高档缴交年度保证金且未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无须补足差额。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由投标企业按照以下企业类型及标准选择交存,同时具备多项资质的投标企业,按金额较高的资质类型缴交年度保证金。年度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缴交:
1.勘察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两档(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下同);
2.设计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两档;
3.施工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25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两档;
4.监理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两档。
采用保函、保险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保函、保险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鼓励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采用年度保证金、保函、保险等形式的相关费用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时仍在被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应当以现金的形式通过企业基本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及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在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时,应补足差额,同时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列入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属于我市(准)龙头企业的,取消(准)龙头企业资格,非我市(准)龙头企业的,由市住建局发函相关评选单位,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八条 有关年度保证金的办理流程、退还及使用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本文件由市住建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2026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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